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伯父)於去年11月意外過世,其子女(第一順位繼承人)於隔日即辦理拋棄繼承。今年3月,被繼承人之父母(祖父母)收到法院寄來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始知悉因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繼承權已遞補至第二順位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祖父母)。祖父母希望了解現在是否仍可辦理拋棄繼承。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後,祖父母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期限如何起算?
- 祖父母收到法院通知後,三個月期間是否尚未屆滿?是否仍來得及辦理拋棄繼承?
- 祖父母辦理拋棄繼承後,繼承權是否會再遞補至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38條 —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
- 民法第1174條 — 拋棄繼承之方式與期限
- 民法第1176條 — 拋棄繼承後應繼分之歸屬及繼承順位遞補
-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 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
- 民法第1148條 — 概括繼承及限定責任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本案之關鍵在於祖父母「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之認定。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時,由次一順位之繼承人繼承。祖父母為第二順位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子女)全部拋棄繼承後,始成為繼承人。
祖父母於今年3月12日收到法院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此時始知悉第一順位繼承人已全部拋棄繼承,亦即此時始知悉自己已成為繼承人。因此,三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應自3月12日起算,至6月12日届滿。祖父母目前仍在法定期間內,完全可以辦理拋棄繼承。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289號裁定亦明確指出,次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期間,應自其知悉因前順位繼承人拋棄而由其繼承之時起算。
祖父母辦理拋棄繼承後,繼承權將再遞補至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民法第1138條第3款)。此時,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亦應注意其拋棄繼承之期限,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辦理。若所有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最終遺產將歸屬國庫。建議祖父母辦理拋棄繼承後,亦通知其他可能成為繼承人之親屬,使其得以及時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祖父母自收到法院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仍可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目前期限尚未届滿,應儘速辦理。
- 立即備妥拋棄繼承所需文件:拋棄繼承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祖父母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法院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影本。
-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遞交拋棄繼承聲請,注意期限為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即6月12日前)。
- 以書面通知因祖父母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使其知悉並得以決定是否亦辦理拋棄繼承。
- 保留法院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之原本及收件紀錄(如掛號回執聯),以證明知悉繼承之確切時點。
- 若祖父母年事已高或行動不便,可委託代理人(如律師或親屬)代為辦理,惟須備妥委任狀。
- 提醒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注意其拋棄繼承之時效,避免因不知情而逾期。
- 若祖父母決定不拋棄繼承,則應注意法定限定繼承之規定,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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