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當事人之兄長)過世,其父親已先於數年前過世,母親則在父親過世前已與父親離婚。被繼承人之配偶(嫂嫂)尚在。當事人為被繼承人之弟弟,已婚並育有一名四歲女兒。祖母亦尚在世。當事人欲釐清三項問題:母親對兄長是否有繼承權、是否須待母親辦理拋棄繼承後方能辦理、以及當事人之配偶與女兒是否需辦理拋棄繼承。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父母離婚後,母親對被繼承人(其子)之繼承權是否受影響?
- 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時,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之認定為何?
- 後順位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之時點是否須待前順位均拋棄後始得為之?
- 當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女兒對被繼承人是否有繼承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母親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父母為第二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母親雖已與父親離婚,但母親與被繼承人(兄長)之間為直系血親關係(母子),此親子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因此,母親對被繼承人仍有繼承權,屬第二順位繼承人。惟被繼承人之配偶(嫂嫂)為當然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則由配偶與母親共同繼承。
其次,關於拋棄繼承之順序問題。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當事人為被繼承人之弟弟,屬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當事人須待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本案無此順位)及第二順位(父母,即母親)均拋棄繼承後,始有繼承權。因此,當事人辦理拋棄繼承之三個月期限,應自知悉母親拋棄繼承之時起算,而非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建議於知悉母親完成拋棄繼承後儘速辦理。
第三,關於當事人之配偶及女兒。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弟弟為姻親關係,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無須辦理拋棄繼承。四歲女兒為被繼承人之姪女,亦非法定繼承人,同樣無須辦理拋棄繼承。僅有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配偶為法定繼承人。當事人辦理拋棄後,繼承權將依序移至第四順位(祖父母),祖母應注意是否亦需辦理拋棄繼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母親與被繼承人之母子關係不因離婚而消滅,仍有繼承權。當事人須待母親拋棄繼承後方有繼承權並得辦理拋棄。當事人之配偶及女兒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無須辦理拋棄繼承。
- 確認被繼承人是否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若有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由其等先行處理。
- 通知母親其對被繼承人有繼承權,若母親亦不願繼承,應儘速於知悉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母親完成拋棄繼承後,當事人應於知悉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拋棄繼承之書面聲明。
- 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需備妥: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拋棄繼承聲請書。
- 當事人拋棄繼承後,應通知祖母(第四順位繼承人),使其知悉並決定是否亦辦理拋棄繼承。
- 注意被繼承人之配偶(嫂嫂)為當然繼承人,不論哪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配偶均有繼承權。
- 若對繼承關係或程序有疑義,建議諮詢律師協助確認各繼承人之順位及辦理拋棄繼承之時程。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