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親反對婚姻而將繼承房產移轉予手足能否要回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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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女兒)因繼承母親遺產而取得一間房屋,持有已逾五年。父親因反對女兒之婚姻,要求女兒將該房屋移轉登記予弟弟。移轉登記時係以10萬元買賣之形式辦理,另有字據載明在外債務與該房屋無關,並以贈與名義移轉予弟弟。父親曾口頭承諾數年後會將房屋歸還女兒。當事人詢問房屋是否可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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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以10萬元辦理買賣移轉但字據載明贈與,該移轉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父親之口頭承諾日後歸還房屋,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其法律性質為何?
  • 房屋已登記在弟弟名下,當事人得否主張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返還?
  • 當事人若係受父親脅迫而移轉房屋,得否依民法第92條撤銷該意思表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法律關係需從移轉行為之真意加以探究。房屋以10萬元買賣形式辦理移轉登記,但實際並非真實買賣,若雙方對此均有認知,則該買賣契約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然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本案字據載明係以贈與方式移轉,故真實之法律行為可能為贈與。

若移轉行為之真意為贈與,則所有權已合法移轉予弟弟,當事人原則上無法要回。惟有以下幾種主張途徑:第一,若當事人係受父親之脅迫(如以斷絕親子關係等方式施壓)而為贈與,依民法第92條得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該意思表示,請求弟弟返還房屋。第二,若當事人能證明移轉之真意並非贈與,而係暫時將房屋登記在弟弟名下(即借名登記),則得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弟弟返還房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肯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借名人得終止契約請求返還。

至於父親之口頭承諾日後歸還,因父親並非房屋之登記名義人,其承諾不具有處分弟弟名下房屋之效力。除非弟弟本人亦同意歸還,否則父親之口頭承諾無法拘束弟弟。且不動產之移轉依法須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口頭約定難以作為請求移轉登記之依據。建議當事人著重於蒐集移轉當時之真意並非真正贈與之證據,以借名登記或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主要請求基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屋已登記在弟弟名下,父親之口頭承諾無法拘束弟弟。當事人須證明移轉之真意非贈與(如借名登記或受脅迫),方有機會透過訴訟取回房屋。字據之內容對案件走向有決定性影響。

  1. 詳細檢視字據之完整內容,確認其中是否有暫時移轉、日後歸還等借名登記之相關約定。
  2. 蒐集當時父親施壓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詞、錄音等,以證明非出於自由意志之贈與。
  3. 確認移轉登記之時間,若主張受脅迫撤銷意思表示,須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
  4. 嘗試與弟弟協商,取得書面同意歸還房屋之承諾,以避免冗長之訴訟程序。
  5. 調閱移轉登記時之相關文件(買賣契約、土地登記申請書等),確認10萬元是否實際支付。
  6. 委任律師評估以借名登記終止返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或撤銷受脅迫之意思表示等不同訴訟策略之可行性。
  7. 注意不動產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避免因遲延行使而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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