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為三七五減租之承租人,已過世。被繼承人育有四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早已過世,但留有兩名孫子女。當事人詢問若欲繼承被繼承人之三七五減租承租權,得由幾人共同繼承,以及代位繼承人之繼承權利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三七五減租承租權之繼承是否有人數限制?
- 已故子女之孫子女是否得代位繼承承租權?其應繼分如何計算?
- 繼承人是否均須具備自任耕作之能力始得繼承承租權?
- 繼承人間對承租權之繼承未能協議時,應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三七五減租條例所定耕地租約之承租人死亡時,其承租權屬於遺產之一部分,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就繼承人數而言,法律並未對三七五減租承租權之繼承人數設有上限,全體法定繼承人均得依其應繼分繼承承租權。本案被繼承人有四名子女,其中一名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並留有兩名子女,該兩名孫子女依民法第1140條得代位繼承其父(母)之應繼分。
就應繼分之計算,依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本案以四名子女計算,每人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已故子女之兩名孫子女代位繼承該四分之一之應繼分,故每名孫子女之應繼分為八分之一。因此,得繼承之人數共計五人(三名存活子女加兩名代位繼承之孫子女)。
惟須特別注意三七五減租之承租權繼承有一重要限制,即繼承人須具備「自任耕作」之能力。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若承租人無自任耕作之事實,出租人得終止租約。因此,雖然全部五名繼承人在法律上均有繼承承租權之資格,但若其中有人不具備自任耕作能力(如非農民身分、無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等),實務上可能由具備耕作能力者繼承較為適當。繼承人間得以協議方式決定由何人繼承承租權,若協議不成,得向法院聲請裁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三七五減租承租權之繼承並無人數上限,本案五名繼承人(三名子女及兩名代位繼承孫子女)均有繼承資格。但實際繼承時須考量自任耕作能力之要件,建議由繼承人間協議決定承租權之歸屬。
- 確認全體繼承人名冊,包含三名存活子女及兩名代位繼承之孫子女,共五人。
- 全體繼承人協議決定承租權由何人繼承,並簽署書面協議書。
- 確認欲繼承承租權者是否具備自任耕作能力,以免日後遭出租人主張終止租約。
- 備妥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
- 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辦理耕地租約承租人變更登記。
- 若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得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裁定遺產分割。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