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親屬口頭表示拋棄繼承但不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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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父親)過世後,某位親屬僅以手機訊息表示其欲拋棄繼承,但此後即不願配合辦理任何後續流程。當事人目前正在辦理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需要準備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名冊等文件,然而無法確認該親屬究竟應在文件中註明為繼承人或已拋棄繼承,影響後續辦理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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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繼承人僅以手機訊息表示拋棄繼承,是否發生合法拋棄繼承之效力?
  • 未完成法定拋棄程序之繼承人,在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名冊中應如何註記?
  • 該親屬不配合辦理時,其他繼承人得否自行陳報遺產清冊?
  • 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為何?逾期未辦理之法律效果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此處所謂「書面向法院」係指須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狀,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始生效力。僅以手機訊息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繼承,並不符合法定方式,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該親屬在法律上仍為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利並負擔繼承義務。

因此,在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名冊之填載上,因該親屬尚未完成合法之拋棄繼承程序,應將其列為「繼承人」,而非標註為已拋棄繼承。若於文件中虛偽記載其已拋棄繼承,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問題。繼承系統表應如實記載全體繼承人之姓名、身分關係及是否已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之聲請。

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此項陳報得由任一繼承人單獨為之,無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因此,即使該親屬不配合,當事人仍可自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將該親屬列為繼承人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拋棄繼承有三個月之法定期間,逾期即不得再行拋棄。若該親屬遲遲不辦理拋棄繼承,待三個月期間經過後即確定為繼承人,此時遺產分割即須將其納入。當事人可保留該親屬之訊息紀錄,日後於遺產分割時作為其同意放棄遺產之參考(惟此僅為事實上之協議,與法律上之拋棄繼承不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僅以訊息表示拋棄繼承不生法律效力,該親屬仍為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應將其列為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可由其他繼承人單獨辦理。

  1. 於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名冊中,將該親屬列為「繼承人」,如實記載其身分資料。
  2. 以存證信函通知該親屬,告知拋棄繼承須於三個月內向法院以書面為之,逾期即無法拋棄。
  3. 保留該親屬表示欲拋棄繼承之手機訊息截圖,作為日後遺產分割協商之參考證據。
  4. 由當事人單獨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無須等待該親屬配合。
  5. 若該親屬最終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日後進行遺產分割時須將其納入,可透過協議或法院裁判分割方式處理。
  6. 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不因個別繼承人不配合而得延誤,必要時先行申報。
  7. 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處理陳報遺產清冊及後續遺產分割事宜,確保程序合法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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