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不配合遺產稅申報之法律問題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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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需辦理遺產稅申報,因在國外之親人(與其語言不通)亦為繼承人,申報時需其提供證件。然對方不配合出示證件,致使遺產稅無法順利申報。當事人詢問:對方不配合可否提告、能否直接視為拋棄繼承、逾期未申報遺產稅之法律責任為何,以及罰鍰繳不出來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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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繼承人不配合提供證件,其他繼承人可否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
  • 繼承人不配合遺產相關事務,可否被視為或強制認定為拋棄繼承?
  • 遺產稅逾期未申報之法律責任(罰鍰、滯納金)為何?
  • 遺產稅罰鍰繳不出來時有何法律救濟或繳納方式?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遺產稅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且依同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得申請延期三個月)。重要的是,遺產稅之申報不以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為必要,任一繼承人均得單獨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因此,即使國外繼承人不配合,當事人仍可自行備妥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報。至於國外繼承人之證件問題,可向戶政機關申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資料,國稅局亦可依職權查調。

其次,繼承人不配合絕對不能被視為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明確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須出於本人之意思表示並以法定方式為之,他人不得代為主張,法院或任何機關亦無權逕行認定某繼承人拋棄繼承。國外繼承人不配合提供證件,僅構成行政上之障礙,並不影響其繼承權之存在。

關於逾期未申報之法律責任,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此外,依同法第51條規定,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加徵至百分之十五。至於罰鍰繳不出來之處理方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者,得申請分18期繳納;亦可申請以遺產中之實物抵繳。如對罰鍰有異議,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繼承人不配合不等於拋棄繼承,亦不影響其他繼承人自行申報遺產稅之權利。應儘速以任一繼承人名義完成遺產稅申報,避免逾期罰鍰。

  1. 儘速以當事人名義單獨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不必等待國外繼承人配合。
  2. 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向國稅局說明國外繼承人不配合之情況。
  3. 如已逾六個月申報期限,儘速補報並說明延遲原因,爭取減輕或免除罰鍰。
  4. 如遭核處罰鍰且金額龐大,可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最多18期)或以遺產中實物抵繳。
  5. 發函或以存證信函通知國外繼承人配合遺產稅申報事宜,保留書面溝通紀錄。
  6. 對於罰鍰處分如有不服,可於收到處分書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7. 建議委任律師或會計師協助處理遺產稅申報及後續繼承事務,特別是涉及國外繼承人之複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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