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遺產特留分遭侵犯而提起訴訟,目前人在國外無法親自出庭,已委任律師代為出庭處理。當事人希望了解委任律師、對方律師及法官在庭上之發言與互動內容,因此詢問是否可以在法庭現場進行錄音或錄影。本案涉及法庭內錄音錄影之法律規範以及當事人在海外如何掌握訴訟進度之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法庭開庭時,當事人或其受託人可否自行錄音錄影?
- 未經許可在法庭錄音錄影之法律後果為何?
- 當事人人在國外無法出庭,有哪些合法途徑可了解庭審內容?
- 法院是否有義務提供庭審錄音紀錄供當事人聽取?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規定:「法庭開庭時,審判長除因維持秩序之必要命令停止錄音外,應准予錄音。」但此處所稱之錄音,係指法院自行以錄音設備記錄庭審過程,而非當事人自行錄音。同條亦規定:「非經審判長核准,不得於法庭錄影、攝影。」換言之,當事人或旁聽人在法庭內自行使用手機或錄音設備進行錄音錄影,原則上須經審判長許可,未經許可不得為之。
違反上述規定之法律後果,依法院組織法第91條規定,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並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此外,遺產特留分訴訟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2條規定,家事事件之審理原則上不公開,此更增加了在法庭內錄音錄影之限制。
然而,當事人仍有多種合法途徑可了解庭審內容。首先,法院開庭時會由書記官製作言詞辯論筆錄,當事人得於庭後向法院聲請閱覽或影印筆錄。其次,當事人之委任律師有義務向委任人報告訴訟進行情形,當事人可要求律師在每次開庭後詳細說明庭審內容。再者,目前司法院已推動「科技法庭」制度,部分法院允許當事人聲請以遠距視訊方式參與庭審,當事人在國外亦有可能透過視訊出庭。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院本身會對庭審過程進行錄音,當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付費聽取或複製法庭錄音光碟,藉此完整瞭解庭審過程。此為目前最可行且合法之方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法庭內自行錄音錄影原則上須經審判長許可,未經許可不得為之,違反者可處罰鍰。但當事人有多種合法途徑了解庭審內容,包括閱覽筆錄、聽取法院錄音、要求律師回報以及聲請遠距視訊出庭等。
- 與委任律師約定每次開庭後須以書面或通訊方式詳細回報庭審內容、法官態度及對方主張。
- 向法院聲請閱覽或影印每次開庭之言詞辯論筆錄,可委由律師代為辦理。
- 向法院聲請付費取得法庭錄音光碟,以完整了解庭審過程之發言內容。
- 詢問承辦法院是否支援遠距視訊出庭,若支持可聲請以視訊方式親自參與庭審。
- 不要委託他人在法庭內自行錄音錄影,以免遭受罰鍰處分並影響法官對案件之觀感。
- 與律師保持密切聯繫,確保訴訟策略之調整能即時溝通,特別是關於特留分扣減權行使之攻防方向。
- 若對律師之代理情形有疑慮,可考慮另行委任在地律師協助監督訴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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