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妹妹因特留分遭兄長侵害而提起訴訟,目前案件尚在審理中。在法院尚未裁定前,遺產稅及不動產地價稅已届繳納期限,另當事人與妹妹先前委託申報遺產稅亦產生代辦費用。當事人詢問上述遺產稅、地價稅及申報費用應如何由三位繼承人分擔,以及若法院裁定當事人與妹妹各取得六分之一特留分,費用分擔比例是否相應調整為六分之一。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遺產稅之法定納稅義務人為何?繼承人間之連帶繳納責任如何運作?
- 遺產分割訴訟期間,遺產稅及地價稅應按法定應繼分或實際取得比例分擔?
- 遺產稅申報之代辦費用是否屬於遺產管理之必要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 法院裁定特留分比例後,先前已繳納之稅款及費用應如何調整分擔?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全體繼承人,各繼承人對遺產稅負連帶繳納之責任。所謂連帶責任,係指稅捐機關得向任一繼承人請求繳納全部遺產稅額,繳納後再由繼承人間依內部比例互為求償。在遺產分割確定前,繼承人間之內部分擔比例原則上依法定應繼分計算。本案三位子女之法定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
關於地價稅部分,遺產中之不動產在分割登記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地價稅亦應由全體繼承人連帶負擔。依民法第822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費用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因此,在法院尚未裁定前,地價稅原則上依法定應繼分即各三分之一分擔。至於遺產稅申報之代辦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因此,申報遺產稅之代辦費用屬遺產管理之必要費用,得從遺產中扣除,最終由全體繼承人按取得遺產之比例分擔。
若法院裁定當事人與妹妹各取得六分之一特留分(兄長取得三分之二),則最終費用之分擔應依實際取得遺產之比例調整。惟此調整係在遺產分割確定後始能進行。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判決見解,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所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得於分割時自遺產中優先扣還。因此,當事人與妹妹先行墊付之遺產稅及申報費用,在法院確定分割方案時,應先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返還,再依裁定比例分配遺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法院裁定前,遺產稅、地價稅及申報費用原則上由三位繼承人各負擔三分之一。法院裁定特留分後,最終費用分擔應依實際取得遺產之比例調整,先前多付之費用得於遺產分割時扣還。
- 保留所有已繳納遺產稅、地價稅之繳款收據及遺產稅申報代辦費用之發票,作為日後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之證據。
- 在特留分訴訟中向法院主張,遺產分割時應先扣除當事人與妹妹已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
- 向兄長發函要求依法定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分擔遺產稅及相關費用,如拒絕分擔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 諮詢會計師確認遺產稅申報代辦費用是否可列為遺產管理費用,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以降低遺產稅額。
- 地價稅繳納期限屆至時,可先由一方繳納後保留求償權,避免逾期產生滯納金。
- 在訴訟中請求律師一併將費用分擔問題納入遺產分割方案,由法院統一裁定各繼承人之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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