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父親)過世後留有一間價值約三、四百萬元之國宅,房貸尚餘約6年即可繳清,長期以來由當事人與二弟共同繳納房貸。繼承人包括母親及三名子女。其中小妹長期未住在家中但戶籍設於該址,且積欠銀行約70萬元債務。小妹表示須給付20萬元才願意辦理拋棄繼承。當事人擔憂小妹拋棄繼承後銀行可能聲請撤銷,亦欲了解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不分配遺產予小妹是否可行,以及特留分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其債權銀行能否依民法第244條聲請法院撤銷該拋棄繼承?
- 被繼承人以遺囑排除特定繼承人之遺產分配,該繼承人可否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 繼承人拋棄繼承後仍將戶籍設於繼承之房屋,是否影響其他繼承人之權益?
- 長期繳納房貸之繼承人,可否就已繳部分向其他繼承人主張返還?
- 如何在不動產繼承中防止債權人對繼承人之應繼分為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銀行能否撤銷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此為實務上常見之爭議。民法第24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之行為得聲請法院撤銷。然而,拋棄繼承屬於身分法上之行為,與一般財產處分行為性質不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明確指出,繼承權之拋棄係身分行為,非屬民法第244條所稱之詐害行為,債權人不得聲請撤銷。因此,小妹拋棄繼承後,銀行原則上不得依民法第244條撤銷該拋棄行為。當事人對此疑慮可予放心。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繼承開始後、尚未辦理拋棄繼承前,小妹已因繼承而取得遺產之應繼分,此時銀行得就小妹之應繼分聲請強制執行。實務上銀行可向法院聲請對小妹之應繼分為查封,進而拍賣其應有部分。因此,若欲避免此一風險,應於繼承開始後儘速辦理拋棄繼承程序。
關於以遺囑排除小妹之繼承,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本案若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及3名子女,每人應繼分為四分之一,小妹之特留分即為八分之一。即使遺囑將全部遺產指定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小妹仍可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主張其八分之一之特留分。不過,特留分扣減權屬形成權,須由小妹主動行使,若小妹未行使,遺囑之分配即為有效。
至於小妹拋棄繼承後戶籍仍設於該房屋之問題,戶籍登記與房屋所有權屬不同事項,戶籍設於該處並不影響房屋之所有權歸屬,但可能影響房屋稅等稅務計算。其他繼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可依所有權人之地位要求遷出戶籍,或依法請求法院裁定。另外,當事人與二弟長期繳納房貸之部分,在被繼承人生前屬代為清償之性質,若有約定得主張返還;若無約定,在遺產分割時可主張扣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拋棄繼承為身分行為,銀行不得依民法第244條撤銷,當事人無需過度擔心。被繼承人可以遺囑將遺產分配予其他繼承人,但小妹仍享有八分之一之特留分。建議儘早規劃繼承方案,以保全家庭房產。
- 與小妹協商合理之遺產分割方案,若小妹願意拋棄繼承,儘速於法定期間內(知悉繼承開始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辦理。
- 若被繼承人尚在世,建議及早訂立合法有效之遺囑(如自書遺囑或公證遺囑),明確指定遺產分配方式。
- 了解特留分之計算方式,預先評估小妹可能主張之特留分金額,並備妥相應之現金或替代方案。
- 就已繳納之房貸金額保留完整繳款紀錄及匯款憑證,以作為遺產分割時主張扣除之依據。
- 繼承登記完成後,若小妹已拋棄繼承但戶籍仍在該址,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逕為遷出或向法院聲請裁定。
- 考慮繼承後由部分繼承人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權,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之方式辦理分割,避免共有關係產生之糾紛。
- 諮詢專業律師,針對小妹之債務情形及繼承方案進行全面評估,擬定最佳之財產保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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