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帶年邁母親(九十歲)至律師事務所完成代筆遺囑之作成,但過程中未進行錄音錄影。當事人擔心民法是否要求代筆遺囑必須錄音錄影,以及預期日後兄長可能就遺囑效力提起訴訟,故詢問是否有補救方式。當事人考慮是否可持該份遺囑另找律師及兩位見證人,由母親再次口述以證明遺囑之真實性。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民法對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是否包含錄音錄影?未錄音錄影是否影響代筆遺囑之效力?
- 代筆遺囑於訴訟中遭爭執時,如何證明遺囑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錄音錄影之證據價值為何?
- 是否可以事後補做錄音錄影或以其他方式補強代筆遺囑之證據力?
- 遺囑人年事已高(九十歲),對方是否可能以遺囑人欠缺意思能力為由爭執遺囑效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民法第1194條明文規定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為:(一)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二)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四)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五)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條文中並未要求錄音或錄影,因此代筆遺囑未進行錄音錄影,不影響遺囑之法定效力。錄音錄影之要求僅見於民法第1195條之「口授遺囑」(其第2款規定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由見證人全體口述確認後錄音),與代筆遺囑係不同之遺囑方式。
然而,實務上代筆遺囑最常被爭執之處在於:(一)遺囑人是否確有口述遺囑意旨之事實;(二)遺囑人是否具備意思能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指出,代筆遺囑中「口述遺囑意旨」之要件,係指遺囑人須親自以言語口述,不得僅以點頭、手勢或其他方式表示。若對方以遺囑人年邁(九十歲)為由主張其欠缺意思能力或未實際口述,而無錄音錄影佐證,將增加舉證之困難度。
關於補救方式,當事人提出之方案(另找律師及見證人由母親再次口述確認)具有可行性,但應注意以下事項:此舉並非重新製作一份新遺囑,而是作為證明原遺囑真實性之輔助證據。具體做法可包括:(一)由母親在錄音錄影下再次口述確認原遺囑之內容確為其真意;(二)同時進行醫療機構之意思能力鑑定,由醫師出具母親具備完全意思能力之診斷證明;(三)若經濟條件許可,可考慮另行至公證人處完成一份內容相同之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係由公證人作成,效力最為堅實。
此外,建議當事人取得原代筆遺囑律師事務所之相關紀錄(如委任契約、律師費收據、會議紀錄等),以佐證遺囑作成之過程確有其事。原代筆律師及見證人日後亦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遺囑作成之經過,包括遺囑人確有口述遺囑意旨之事實。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民法對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不包含錄音錄影,未錄音錄影不影響代筆遺囑之效力。但錄音錄影有助於日後訴訟中證明遺囑之真實性。建議趁母親仍在世時儘速補強證據,降低遺囑遭推翻之風險。
- 儘速補做錄音錄影:安排母親在錄音錄影下再次口述確認原遺囑內容確為其真意,並邀請見證人在場。錄影時應清楚拍攝母親面部表情與口述過程。
- 取得意思能力鑑定:帶母親至醫療機構進行意思能力(認知功能)鑑定,取得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證明母親於作成遺囑時具備完全之意思能力。
- 考慮另立公證遺囑:若母親身體狀況許可,可至公證人處另立一份內容相同之公證遺囑,公證遺囑之證據力最強,最不易遭爭執。
- 保存原遺囑作成之相關文件:向原代筆律師事務所索取遺囑作成過程之相關紀錄(委任契約、會議紀錄等),妥善保存。
- 確認見證人資格:確認原代筆遺囑之三位見證人均符合民法第1198條之資格要件(非未成年人、非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非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避免因見證人資格瑕疵導致遺囑無效。
- 與原代筆律師保持聯繫:確保原代筆律師及見證人日後願意出庭作證,並預先瞭解其對遺囑作成過程之記憶與證詞。
- 委任律師預先評估訴訟風險:委任專精繼承法之律師全面評估現有代筆遺囑之法律風險,並擬定因應訴訟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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