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提供現金協助買房,何種方式最能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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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親戚表示將提供約一千萬元現金協助當事人夫妻購屋,當事人不考慮貸款,擬直接以該筆現金買房。當事人希望了解何種方式最能節省稅負,以及該交易可能涉及之稅目。此外,當事人規劃由親戚先贈與其配偶各240萬元,再由親戚與其配偶分別轉贈予當事人,持續數年,欲知此方式是否會被課贈與稅或遭國稅局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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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親戚提供大額現金協助購屋,應採何種方式規劃以合法節稅?
  • 透過親戚配偶中轉之分年贈與方式,是否會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規避贈與稅?
  • 一千萬元之資金移轉可能涉及哪些稅目(贈與稅、所得稅等)?
  • 每年贈與免稅額之計算基準與適用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目前為每人每年244萬元)。換言之,親戚每年可贈與當事人244萬元以內免課贈與稅。若一次贈與一千萬元,扣除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為756萬元,依第19條規定之累進稅率計算,將產生可觀之贈與稅負擔。

關於透過親戚配偶中轉之方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課贈與稅。因此,親戚先贈與240萬元予其配偶並不課稅。然而,親戚之配偶再將該筆款項贈與當事人時,因屬非配偶間之贈與,仍須計入贈與總額。國稅局實務上對此類「透過配偶中轉再贈與第三人」之安排,可能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實質贈與人仍為親戚本人,將各年度之贈與金額合併計算。依財政部歷來函釋見解,若短期內有規律性之資金移轉安排,且明顯以規避贈與稅為目的,稅捐機關得重新核定贈與總額。

較為穩妥之節稅方式包括:一、分年由親戚直接贈與當事人夫妻,每年各贈與244萬元(親戚可分別贈與當事人及其配偶各244萬元,合計每年488萬元免稅),約兩年即可完成。二、以親屬間借貸方式處理,由當事人簽立借據並按期還款,但須注意利率不得低於市場行情,否則差額可能被視為贈與。三、親戚直接以其名義購屋,再分年贈與不動產持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透過配偶中轉再贈與之方式有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之風險。建議採分年直接贈與現金方式,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免稅額,約兩年即可合法完成資金移轉。

  1. 優先採用分年贈與方式,由親戚每年分別贈與當事人及其配偶各244萬元以內,充分利用免稅額度。
  2. 避免透過配偶中轉贈與之迂迴安排,以免遭國稅局認定為規避稅捐。
  3. 每筆贈與均應保留銀行轉帳紀錄,並於贈與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超過免稅額部分)。
  4. 若需加速資金到位,可考慮部分以親屬間借貸方式處理,簽立正式借據並約定合理利率。
  5. 購屋時注意資金來源之說明準備,以備國稅局查核。
  6. 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律師,針對個案擬定最佳節稅方案。
  7. 關注每年免稅額度是否調整(依物價指數調整),以利規劃贈與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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