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贈與糾紛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由口頭約定受贈一隻寵物,交付時並無附帶任何條件(如試養期或其他限制條件)。然而,送養人事後反悔,提起侵占告訴,並主張當初口頭贈與時曾約定在晶片轉讓前如認為不適任,送養人有權取回寵物。當事人之配偶當日在場陪同面交,並已於法庭上以證人身分作證,證明口頭贈與時雙方係約定待晶片轉讓完成後寵物即歸當事人所有,與送養人之主張不同。送養人於開庭時未到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口頭贈與契約是否有效成立?贈與物(寵物)交付後,贈與人得否撤銷贈與?
  • 贈與契約是否附有停止條件(晶片轉讓)?抑或贈與於交付時即已生效?
  • 受贈人持有寵物是否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占有是否具有合法權源?
  • 配偶之證人證詞在訴訟中之證據力如何?送養人未到庭之法律效果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係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經他方允受而成立之契約。贈與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即可成立。本案送養人以口頭方式表示將寵物贈與當事人,當事人允受並完成面交取得寵物,贈與契約已有效成立。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未經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然同條第2項規定,經交付後之贈與不得撤銷。本案寵物已實際交付予當事人,贈與已經履行,送養人依法不得再行撤銷。

關於贈與是否附有停止條件之爭議,送養人主張贈與附有「晶片轉讓前如認為不適任得取回」之條件。然依當事人配偶之證詞,雙方約定係待晶片轉讓完成後寵物即歸當事人所有,此與送養人之主張截然不同。依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惟本案爭點在於贈與是否確實附有條件。從客觀事實觀察,寵物已實際交付且無任何書面約定附帶條件,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主張贈與附有特殊條件之送養人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判決亦揭示,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一方,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

至於侵占罪之成立與否,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本案當事人係基於有效之贈與契約而取得寵物之占有及所有權,並非持有他人之物,欠缺侵占罪之客觀構成要件。送養人未到庭一事,在刑事案件中可能被法院認為告訴人之指訴缺乏具體舉證,有利於當事人之防禦。配偶雖為當事人之利害關係人,但其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法院仍會審酌其證詞之可信度,與其他客觀證據綜合判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口頭贈與契約已有效成立且寵物已交付完成,依民法第408條規定不得撤銷。當事人基於有效贈與而占有寵物,不構成侵占罪。送養人之告訴在法律上成功機率甚低。

  1. 保全所有與送養人間之通訊紀錄(如訊息對話、通話錄音等),作為贈與契約成立之證據。
  2. 請配偶整理當日面交之詳細經過,包含雙方口頭約定之具體內容,以備法庭陳述之用。
  3. 蒐集寵物交付後之飼養紀錄(如獸醫就診紀錄、購買飼料紀錄等),證明已善盡飼主責任。
  4. 儘速辦理寵物晶片之名義變更登記,以強化所有權之歸屬證明。
  5. 若收到法院傳票,務必按時出庭應訊並提出答辯,說明贈與契約已成立且已履行之事實。
  6. 考慮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尤其在刑事偵查階段即提出完整之法律意見書,爭取不起訴處分。
  7. 如送養人持續騷擾,可評估是否反訴誣告罪或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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