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外婆)育有五名子女,過世後遺留現金約一千一百五十萬元及市價約七百五十萬元之田地。此外,外婆生前兩年內以買賣名義將一筆房產移轉登記予舅舅名下,實際上可能為無償贈與。舅舅主導遺產分配,僅分給阿姨及當事人之母各五十萬元。當事人質疑此分配方式是否侵害特留分,並詢問能否提起訴訟、查封舅舅名下房產、勝訴機率,以及律師費用之概算。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外婆五名子女之應繼分及特留分各為多少?現有分配是否侵害特留分?
- 外婆生前二年內以買賣名義贈與之房產,是否應計入遺產總額計算特留分?
- 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之時效及程序為何?
- 訴訟進行中可否聲請查封(假扣押)舅舅名下之不動產?
- 此類案件之勝訴機率及律師費用概算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223條 — 特留分之比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 民法第1225條 — 特留分扣減權: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 民法第1148條之1 — 繼承開始前二年內之贈與,視為遺產
- 民法第1187條 —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 假扣押之要件: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四、法律分析
一、特留分之計算:外婆有五名子女,每人之應繼分為遺產總額之五分之一。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故每人之特留分為遺產總額之十分之一。
二、遺產總額之認定:現金一千一百五十萬元加上田地市價七百五十萬元,合計一千九百萬元。關鍵問題在於外婆生前二年內以買賣名義移轉予舅舅之房產。依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被繼承人對繼承人所為之贈與,視為所得遺產。若能證明該買賣實為無償贈與(例如無對價或對價顯不相當),則該房產價值亦應計入遺產總額。假設該房產亦計入,遺產總額將更高,各人特留分亦隨之增加。
三、特留分是否受侵害:以一千九百萬元計算,每人特留分為一百九十萬元。舅舅僅分給阿姨及母親各五十萬元,明顯低於特留分一百九十萬元,特留分確實受到侵害。若將生前贈與之房產計入,差距更大。
四、查封房產之可行性:在提起訴訟前或訴訟中,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聲請假扣押,以防止舅舅脫產。聲請假扣押需釋明請求原因及假扣押原因(即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並通常需提供擔保金(約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
五、勝訴機率:就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而言,只要能證明遺產分配確實侵害特留分且未逾時效(知悉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勝訴機率相當高。但關於生前以買賣名義贈與之房產是否能被認定為贈與,則需充分舉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目前事實,阿姨及母親各僅獲五十萬元,明顯低於特留分金額,可依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生前二年內以買賣名義移轉之房產若為贈與,亦可計入遺產總額。
- 儘速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注意自知悉特留分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為之,自繼承開始起十年內亦須行使。
- 蒐集外婆生前以買賣名義移轉房產之相關證據,包括不動產買賣契約、資金流向、實際交易價格等,以證明實質上為贈與。
- 向國稅局申請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金融機構往來明細,以完整掌握遺產範圍。
- 考慮在訴訟前聲請假扣押舅舅名下之不動產,防止其脫產,但需準備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之擔保金。
- 律師費用部分,一般繼承訴訟律師費依案件標的金額及複雜程度約在十萬至三十萬元不等,另需繳納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 建議先嘗試家事調解,由法院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達成協議,可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
- 委任律師時,可先就案情進行初步諮詢,了解個案之勝訴機率及訴訟策略後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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