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大陸過世之跨境繼承程序與文件準備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在中國大陸過世,其家屬已前往大陸取得醫院收據及死亡證明。繼承人均在台灣,欲辦理大陸遺產之繼承手續,但不確定應準備哪些文件及認證程序。繼承人對於是否需等待大陸死亡證明經海協會認證後始能申請親屬關係證明,以及能否直接以台灣戶籍謄本經海基會認證作為親屬證明等問題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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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台灣繼承人繼承大陸遺產應適用何地之法律?
  • 大陸出具之死亡證明須經何種認證程序始具有在台灣之法律效力?
  • 台灣戶籍謄本能否直接作為大陸繼承程序中之親屬關係證明?
  • 兩岸文書認證之流程與所需時間為何?
  • 繼承大陸遺產是否有時效限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在台灣地區之遺產適用台灣地區法律;被繼承人為台灣地區人民者,其在大陸地區之遺產亦適用台灣地區法律(依同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然而,在大陸辦理繼承手續時,大陸公證機關及法院實務上仍會要求依大陸法律規定辦理。因此,繼承人實際上需同時瞭解兩岸之法律規定與程序要求。

關於文書認證程序,兩岸之間的文書使用需經過「雙向認證」制度。大陸出具之文書(如死亡證明),須先經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再由大陸海協會寄交台灣海基會驗證,方具有在台灣使用之效力。反之,台灣出具之文書(如戶籍謄本、繼承人之身分證明),須先至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再送海基會認證轉交大陸海協會驗證,始得在大陸使用。依實務經驗,台灣戶籍謄本可作為親屬關係證明之基礎文件,但須經上述公證認證程序後始具有效力,不能直接持未經認證之戶籍謄本至大陸主張親屬關係。

關於時效問題,依大陸繼承法之規定,台灣居民繼承大陸遺產之期限為自知悉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年內(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拋棄繼承權。此外,繼承人在台灣仍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含大陸地區之遺產),必要時可申請延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台灣繼承人繼承大陸遺產須經兩岸文書雙向認證程序,台灣戶籍謄本經公證及海基會認證後可作為大陸親屬關係證明使用,不需等到大陸死亡證明認證完成後才辦理。兩項認證程序可同步進行。

  1. 儘速取得大陸醫院出具之正式死亡證明書,並至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
  2. 在台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被繼承人之記事欄完整資料),至地方法院或公證人辦理公證後送海基會認證。
  3. 大陸死亡證明經公證後,委託大陸海協會寄交台灣海基會驗證,取得驗證文書後向台灣戶政機關辦理被繼承人之死亡登記。
  4. 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台灣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含大陸遺產),如有需要得申請延長三個月。
  5. 委託大陸當地律師協助辦理大陸遺產之繼承公證及財產移轉手續。
  6. 注意三年之繼承時效期限,及早完成繼承之意思表示及相關程序。
  7. 諮詢熟悉兩岸法律事務之專業律師,統籌規劃整體繼承程序以避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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