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父親)過世後,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母親)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與女兒)。母親與兒子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女兒希望繼承遺產。當事人擔心在母親與兒子拋棄後,是否會導致繼承順序變動,使父親的兄弟姐妹成為共同繼承人,或女兒仍可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同一順序繼承人中部分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如何分配?是否由次順序繼承人遞補?
- 配偶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歸屬於何人?
-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僅剩女兒一人時,是否可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38條 —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
- 民法第1144條 — 配偶之應繼分
- 民法第1174條 — 拋棄繼承之方式與期限
- 民法第1176條 — 拋棄繼承後應繼分之歸屬
-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 拋棄繼承之聲明程序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之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本案中,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兒子與女兒,配偶(母親)為當然繼承人。
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因此,兒子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歸屬於同為第一順序之女兒,並不會使繼承順序移轉至第三順序之兄弟姐妹。關鍵在於:只有當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始由次順序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6項)。
至於配偶拋棄繼承之效果,依民法第1176條第7項規定:「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母親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歸屬於當時與其共同繼承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由於兒子亦已拋棄繼承,母親之應繼分將歸屬於第一順序中唯一未拋棄之女兒。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乙類決議亦確認此見解。因此,女兒可單獨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無需與父親之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母親與兒子拋棄繼承後,女兒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唯一未拋棄者,可單獨繼承父親之全部遺產。父親之兄弟姐妹屬第三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尚有繼承人時不會成為共同繼承人。
- 確認母親與兒子之拋棄繼承已依法向法院聲明並經法院備查,取得法院之備查函。
- 女兒應於知悉繼承起六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 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持相關文件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及銀行存款提領。
- 辦理繼承登記時,應檢附法院拋棄繼承備查函,以證明女兒為唯一繼承人。
- 注意不動產繼承登記應於知悉繼承起六個月內辦理,逾期將被處以罰鍰。
- 若遺產中有負債,應注意限定繼承之保障,確認遺產價值是否足以清償債務。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辦理繼承登記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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