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底過世,留有三名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惟遺囑內容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其中兩名繼承人擬對另一名繼承人提起特留分扣減之遺產分割訴訟。在訴訟進行期間,遺產中之不動產須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三名繼承人對於稅務如何分擔產生爭議。此外,兩名繼承人已先行墊付遺產稅申報相關費用,另一名繼承人拒絕分擔,雙方就費用之扣抵方式亦有歧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遺產分割前,不動產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應按應繼分(各三分之一)或特留分(各六分之一)比例分擔?
- 代墊遺產稅申報費用之繼承人,得否於遺產分割時主張扣除?
- 遺囑違反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如何影響稅務分擔?
- 訴訟期間遺產管理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在遺產分割完成之前,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此期間遺產不動產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屬於遺產管理之必要費用,應由全體繼承人按其應繼分比例分擔。本案三名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故房屋稅及地價稅應按各三分之一之比例分擔,而非按特留分(六分之一)計算。特留分係指繼承人得保留之最低遺產比例,在遺產尚未分割前,各繼承人之權利仍以應繼分為基準。
關於代墊遺產稅申報費用之問題,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遺產稅之申報與繳納屬於遺產管理之必要行為,相關費用應由遺產中優先扣除。因此,兩名繼承人所代墊之遺產稅申報費用,得於遺產分割時自遺產總額中先行扣除返還,再就剩餘遺產進行分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53號判決亦指出,繼承人代墊之遺產管理費用,得於遺產分割時優先受償。
至於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並不改變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按應繼分分擔費用之義務。換言之,在法院判決遺產分割方案確定前,各繼承人仍應按三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分擔不動產持有稅。待遺產分割判決確定後,各繼承人取得之遺產比例可能因特留分扣減而有所調整,屆時可就先前多繳或少繳之稅額進行找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遺產分割前,房屋稅及地價稅應由三名繼承人按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分擔,非按特留分六分之一計算。代墊之遺產稅費用可於遺產分割時自遺產中先行扣除。
- 保留所有代墊遺產稅申報費用之收據及匯款紀錄,作為日後請求返還之證據。
- 於遺產分割訴訟中一併主張代墊費用之返還,請求法院於分割方案中優先扣除。
- 對於拒絕分擔稅費之繼承人,可發存證信函催告其分擔應繳稅款。
- 就特留分扣減之訴訟,應於知悉遺囑內容後儘速行使,注意扣減權之除斥期間。
- 考慮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統一管理遺產並處理稅務事宜。
- 蒐集遺產清冊、不動產鑑價報告等資料,為遺產分割訴訟做充分準備。
- 委任專業律師處理特留分扣減及遺產分割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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