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取得除戶謄本時如何查詢亡者財產及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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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的父親自幼年父母離婚後即未聯繫,近日接獲被繼承人之妹妹通知父親已過世並有負債,催促盡快辦理拋棄繼承。當事人對此情形存疑,欲先至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及負債狀況後再決定是否拋棄繼承。惟國稅局要求提供除戶謄本,而被繼承人之親屬不願提供,當事人不知如何自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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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繼承人能否不透過被繼承人之其他親屬,自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謄本?
  • 至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是否能一次查清所有財產與負債?
  • 拋棄繼承之三個月法定期間如何起算?在資訊不足情形下是否有延長可能?
  • 被繼承人之親屬催促拋棄繼承是否可能隱藏遺產?繼承人應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除戶謄本之取得而言,依戶籍法規定,利害關係人(包括繼承人)可憑自己之身分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最後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謄本。當事人之配偶身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屬直系血親卑親屬,自得以繼承人身分直接申請,無須透過被繼承人之其他親屬。實務上僅需攜帶本人身分證及印章前往辦理即可,如不知被繼承人最後戶籍地,可先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查詢。

取得除戶謄本後,繼承人可至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了解不動產、存款、股票等財產概況。惟國稅局之資料僅涵蓋稅務登記之財產,民間借貸等私人債務並不在列。為查詢銀行債務,可另至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被繼承人之信用報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55號裁定亦指出,繼承人有權查調被繼承人之金融往來紀錄。

關於拋棄繼承期間,民法第1174條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本案當事人係經親屬通知始知悉父親死亡,故三個月期間應自接獲通知之日起算。建議當事人儘速查調財產,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若查調過程耗時較長,可先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以確保權益不受影響。現行法律已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民法第1148條),即使未拋棄繼承,繼承人亦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繼承人可自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謄本,無須他人配合。取得後至國稅局及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財產負債,再決定是否拋棄繼承。三個月法定期間自知悉繼承之日起算。

  1. 攜帶配偶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被繼承人最後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2. 持除戶謄本至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所得資料清單。
  3. 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被繼承人之信用報告,確認銀行債務狀況。
  4. 記錄接獲親屬通知之確切日期,以確認三個月拋棄繼承期間之起算點。
  5. 若決定拋棄繼承,備齊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聲明書等文件向管轄法院聲明。
  6. 如查調時間不足,可先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以保障權益。
  7. 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判斷財產負債狀況,決定最有利之繼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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