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生前贈與農地予兄長可否追回列入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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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父親)生前將名下農地贈與長子,該贈與行為已超過二年。當事人(其他子女)認為該贈與並非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之目的,質疑受贈人以農地進行種植是否構成營業贈與。當事人欲了解父親過世後,該贈與農地能否追回列入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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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父親生前贈與農地予長子之行為,是否構成民法第1173條之「特種贈與」而應予歸扣?
  • 受贈人以農地從事種植活動,是否屬於「因營業而為之贈與」?
  • 贈與已超過二年,是否影響歸扣制度之適用或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
  • 如贈與價額超過受贈人之應繼分,其他繼承人得否主張特留分扣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區分「歸扣」與「追回贈與」之不同概念。民法第1173條之歸扣制度並非「追回」已贈與之財產,而是在計算各繼承人應繼分時,將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贈與之價額加入應繼財產中計算,使受贈之繼承人於分配遺產時扣除已受贈與之價額。歸扣制度適用之前提為該贈與屬「特種贈與」,即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目的。

關於農地贈與是否屬「營業贈與」,實務上見解認為,「營業」係指經營商業或其他事業而言。若受贈之長子確係以該農地從事農業經營並以此為業,例如種植農作物販售牟利,則可能構成營業贈與而須歸扣。惟若僅係自用耕作、非以營利為目的,則難認定為營業贈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指出,營業贈與之認定應就具體事實判斷受贈人是否確有經營事業之事實。

若該贈與不構成特種贈與,則歸扣制度無法適用。但若該贈與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5條,被侵害者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不以贈與屬特種贈與為前提,且不受贈與是否超過二年之限制。惟須注意,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須於知悉繼承開始及遺產分配情形後,在合理期間內主張,實務上認為應適用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之十年消滅時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農地贈與是否可歸扣,取決於是否屬因營業目的之特種贈與,須視受贈人實際經營情形判斷。即使不符歸扣要件,若贈與侵害特留分,仍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贈與超過二年不影響歸扣及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

  1. 蒐集受贈長子使用農地之實際情形,包括是否登記為農民、有無農業經營收入等證據。
  2. 查明被繼承人生前之全部財產及負債,計算遺產總額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與特留分。
  3. 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該農地於贈與時及繼承開始時之市場價值。
  4. 評估該贈與是否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5. 如特留分確受侵害,於合理期間內向受贈之長子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6. 先嘗試透過繼承人間協商解決,如無法達成共識再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7. 諮詢專業律師就具體事實分析營業贈與之認定及特留分扣減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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