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遺囑(但書)之效力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欲在遺囑中附加但書條件,要求受遺贈人須先完成特定事項始能取得遺產。具體而言,當事人擬設定兩種條件:一為要求受遺贈人將某不動產之權利完全讓出後始能取得另一不動產;二為要求受遺贈人承諾不再騷擾特定人並書立承諾書後始能取得特定不動產。當事人欲確認此種附條件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遺囑是否得附加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
  • 要求讓出特定不動產權利始能取得另一不動產之條件,是否合法有效?
  • 要求承諾不再騷擾特定人之條件,是否涉及違反公序良俗或限制人身自由?
  • 附條件遺囑中,條件無效時對遺囑本體之效力影響為何?
  • 附條件遺囑與特留分制度之關係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我國民法就遺囑是否得附條件,雖無明文規定,然通說及實務見解均肯認遺囑得附加條件。依民法第99條規定,法律行為得附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遺囑為單獨行為之一種,自得適用。所謂停止條件,即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始發生效力;解除條件則為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失其效力。本案所述「須讓出A房權利始能取得B房」及「承諾不再騷擾某人始能取得B房」,均屬附停止條件之遺贈。

就「讓出A房權利始取得B房」之條件而言,此涉及受遺贈人對自身財產權之處分,原則上不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應屬有效。然須注意,若A房為受遺贈人依法應得之特留分範圍內之財產,以放棄特留分作為取得遺贈之條件,可能產生變相剝奪特留分之疑慮。

就「承諾不騷擾某人」之條件,實務上應屬合法有效之條件。此種條件旨在維護特定人之安寧,並非限制受遺贈人之基本自由,不違反公序良俗。然而,「騷擾」之定義應具體明確,否則可能因條件不確定而影響執行。另依民法第1200條規定,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若受遺贈人不履行條件,其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撤銷該遺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84號判決亦肯認附條件遺囑之效力,但強調條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遺囑得附加但書條件,本案所述之兩種條件原則上均屬有效之附停止條件遺贈。但條件內容須明確具體且不違反公序良俗及特留分規定,否則可能影響遺囑之效力。

  1. 在遺囑中明確且具體記載條件內容,避免使用模糊不確定之用語。
  2. 確認條件之設定未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權利,以免遺囑遭扣減。
  3. 就「不騷擾某人」之條件,建議具體定義騷擾之行為態樣及判斷標準。
  4. 建議以公證遺囑方式訂立附條件遺囑,由公證人確認條件之合法性及明確性。
  5. 可考慮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監督條件之成就與否及遺贈之執行。
  6. 就不動產權利讓出之條件,建議明訂讓出之期限及方式,以利日後執行。
  7. 委任律師協助擬定遺囑條款,確保附條件遺囑之法律效力及可執行性。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