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爭執中通訊軟體辱罵之法律風險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過世時留有遺囑,將遺產全部指定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導致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遭侵害,手足間因此失和。當事人因不滿遺囑內容,在通訊軟體上以激烈言詞辱罵獲得遺產之手足。當事人擔憂對方可能以此提告人身攻擊或毀損名譽,欲了解相關法律風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通訊軟體上辱罵他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 通訊軟體之私訊與群組訊息,在「公然」要件之認定上有何差異?
  • 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特定繼承人,其他繼承人得否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 通訊軟體上之辱罵言詞是否另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兩個層面之法律問題:一為遺產分割之特留分爭議,二為通訊軟體辱罵之刑事及民事責任。就特留分部分,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得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被繼承人將遺產全部留給某一繼承人,顯已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就通訊軟體辱罵之部分,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關鍵在於「公然」要件之認定。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798號判決指出,通訊軟體群組若有多數成員,具有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性質,辱罵內容即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然若僅為一對一私訊,因不符「公然」要件,較難成立公然侮辱罪。至於誹謗罪(刑法第310條),則須行為人散布不實之具體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與單純辱罵有所區別。

惟須注意,即使私訊辱罵不構成刑事犯罪,仍可能構成民法第195條之人格權侵害,對方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因此,建議當事人將情緒與法律問題分開處理,透過合法途徑主張特留分扣減權,避免因一時情緒而衍生額外法律紛爭。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通訊軟體群組中辱罵手足,確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即使為私訊辱罵,仍可能面臨民事損害賠償。關於遺產分割,當事人應透過法律途徑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而非以辱罵方式宣洩不滿。

  1. 立即停止在通訊軟體上之辱罵行為,避免擴大法律風險。
  2. 如已有辱罵紀錄,應保留相關對話截圖以利後續評估風險並準備抗辯。
  3. 就遺囑侵害特留分部分,依民法第1225條向受遺贈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4. 特留分扣減權行使應注意時效,依實務見解應於知悉遺囑內容後合理期間內行使。
  5. 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主張特留分權利,並評估是否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6. 如對方提出公然侮辱告訴,應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釐清是否符合「公然」要件。
  7. 考慮透過家事調解程序,在法院調解委員協助下與手足協商遺產分配方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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