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事實整理
被繼承人過世後遺有不動產,繼承人為三名手足。因被繼承人之遺囑分配違反特留分規定,當事人擬對其中一名繼承人提起特留分扣減訴訟。該名繼承人自被繼承人過世後即無償占用遺產不動產居住迄今,當事人欲知悉是否得同時另行起訴請求該占用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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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繼承人之一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單獨占用遺產不動產,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 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與特留分扣減訴訟是否得同時併行提起。
-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應如何計算,得請求之期間範圍為何。
- 遺產分割前,公同共有人對遺產不動產之使用收益權限如何認定。
- 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是否因遺產分割訴訟進行而中斷。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遺產於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應按其應有部分為之,非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由其中一人單獨占有使用全部。本案中,該名繼承人自被繼承人過世後即獨自居住於遺產不動產,未取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就超過其應繼分之使用部分,構成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其他共有人受有損害,符合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要件。
就訴訟競合而言,特留分扣減訴訟係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其訴訟標的為遺囑所為之遺贈或應繼分指定是否侵害特留分;而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為占用人無權占用共有物所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二者訴訟標的不同,法律依據互異,當事人自得同時分別提起,不生重複起訴之問題。實務上,法院亦承認此類案件得併行審理。惟應注意不當得利中相當於租金部分之請求,依實務見解多類推適用民法第126條五年短期消滅時效,故當事人宜儘早提起以保全權益。
五、結論與建議
- 繼承人之一未經同意獨占遺產不動產,其他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不當得利訴訟與特留分扣減訴訟之訴訟標的不同,可同時分別提起,無重複起訴之疑慮。
- 租金性質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建議儘早起訴以免部分請求權罹於時效。
- 相當於租金之金額可參考當地不動產租賃市場行情,或聲請法院囑託鑑定。
- 建議先行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占用人給付租金或搬離,作為訴訟前之催告證據。
- 訴訟進行中可評估是否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以避免權益持續受損。
-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統合規劃特留分扣減與不當得利二案之訴訟策略,以提升整體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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