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事實整理
被繼承人(母親)去世後留有三名繼承人,生前已於遺囑中指定律師為遺囑執行人。現其中一名繼承人不同意遺囑執行律師之費用由遺產中扣除,主張應由三位繼承人按各自之應繼分比例分擔。當事人欲了解此主張是否合法,以及遺囑執行費用之正確負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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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及執行費用,依法應由遺產中支付或由繼承人各自按應繼分負擔。
- 被繼承人生前指定遺囑執行人之行為,其法律效力是否拘束全體繼承人。
- 個別繼承人得否片面拒絕遺囑執行費用由遺產中扣除。
- 遺囑執行人之費用是否屬於遺產管理之必要費用。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依民法第1211條之1規定,遺囑執行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此規定明確指出遺囑執行費用之負擔來源為遺產本身,而非由個別繼承人分別負擔。被繼承人生前依民法第1209條指定律師為遺囑執行人,該指定具有法律效力,全體繼承人均應受其拘束。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及必要費用,性質上屬於為管理遺產、執行遺囑內容所必需之支出,應優先自遺產中扣除後,再行分配剩餘遺產予各繼承人。個別繼承人不同意由遺產支付而要求按應繼分分擔,此主張與民法第1211條之1之規定不符。蓋法律已明定費用由遺產支付,個別繼承人不得片面變更此法定負擔方式。惟若遺囑執行人所請求之費用金額明顯過高或不合理,繼承人得就費用之合理性提出異議,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審酌。
五、結論與建議
- 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及執行費用,依民法第1211條之1規定應由遺產中支付,個別繼承人不得片面要求改按應繼分分擔。
- 被繼承人生前指定之遺囑執行人具有法律效力,全體繼承人均應尊重。
- 該繼承人要求按應繼分付費之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但不影響其對費用合理性之異議權。
- 若繼承人對遺囑執行費用金額有爭議,得請求遺囑執行人提出費用明細,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
- 建議遺囑執行人(律師)主動提供透明之費用明細與執行進度報告,以取得全體繼承人之信任。
- 費用自遺產中扣除後,剩餘遺產再依遺囑內容或法定應繼分分配予各繼承人。
- 若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建議透過律師協助調解或向法院聲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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