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名下登記有一筆不動產,目前由其父母實際居住使用。雙方因故關係破裂,已完全斷絕聯繫。當事人希望取回該房屋之使用權與占有,但因無法與父母溝通協商,不知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處理。當事人關心的核心問題是:身為所有權人,應如何合法收回被他人占用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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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父母占用子女名下房屋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 父母是否可能主張借名登記或使用借貸關係而有合法占有權源。
- 所有權人得否逕行請求占有人返還房屋,程序上應如何進行。
- 占有人於訴訟期間是否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強制執行階段如遇占有人拒不搬遷,應如何處理。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當事人既為房屋登記所有權人,原則上即享有完整之物上請求權。然而,父母若主張該房屋實為其出資購買而借名登記在子女名下,或主張與當事人間存在使用借貸關係,則占有可能具有合法權源。實務上,借名登記之舉證責任在主張者一方,須提出購屋資金流向、繳納稅費紀錄等佐證。若父母無法舉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或縱有使用借貸關係但已逾約定期限或目的已達,當事人仍得終止借貸關係後請求返還。此外,父母無權占有期間,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在程序上,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催告搬遷並限定合理期限,若屆期仍未搬遷,再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房屋並聲請強制執行。
五、結論與建議
- 當事人身為房屋所有權人,享有民法第767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得請求無權占有人遷讓房屋。
-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予父母,載明限期搬遷之要求,並保留送達證明。
- 若父母主張借名登記,當事人應備妥購屋資金來源、貸款清償紀錄等文件以資反駁。
- 協商不成時,向管轄法院提起返還房屋之訴訟,同時得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若對方仍不搬遷,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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