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購買新屋時,因故以公公名義辦理貸款及所有權登記,實際頭期款由當事人帳戶匯入公公帳戶(匯款時有特別註記),每月房貸亦由當事人帳號轉帳繳納並有註記。當事人現欲提前清償房貸並將不動產登記回自己名下,詢問應以贈與方式或買賣方式辦理移轉較為適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與公公間是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
- 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應以何種方式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 以贈與方式移轉之稅務負擔為何(贈與稅)。
- 以買賣方式移轉之稅務負擔為何(土地增值稅、契稅、房地合一稅)。
- 若公公突然過世,借名登記之不動產是否會被列入其遺產。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之契約。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借名登記契約之性質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民法第529條以下)。本件當事人支付全部頭期款及每月貸款,並有完整金流紀錄及匯款註記,足以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之存在。
關於返還方式,當事人得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請求公公將不動產移轉登記回自己名下。就移轉之形式,若以「贈與」名義辦理,形式上公公贈與不動產予媳婦,將產生贈與稅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且公公與媳婦間非直系親屬,無法適用每年免稅額之親屬贈與優惠。若以「買賣」名義辦理,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但可主張實質上為借名登記之返還而非真正買賣。
實務上最理想之做法是備妥借名登記之證據(匯款紀錄、貸款繳付紀錄、借名登記協議書等),向國稅局說明係借名登記之返還,主張非屬贈與亦非買賣,而係回復真正權利人之登記,藉此減輕稅負。惟此主張能否為稅務機關接受,需視證據之充分程度而定。
五、結論與建議
- 當事人與公公間之法律關係應定性為借名登記,得終止契約後請求移轉登記回自己名下。
- 以贈與方式移轉將產生贈與稅負擔(公公與媳婦間無親屬免稅額優惠),不建議輕率採用。
- 以買賣方式移轉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但可能較贈與稅負擔為低,惟仍有房地合一稅之考量。
- 最佳方案為備齊借名登記之完整證據,向稅務機關主張係借名登記返還,非贈與亦非買賣,以降低稅負。
- 建議儘速與公公簽訂書面之借名登記終止協議,載明返還原因及雙方合意。
- 務必保存所有頭期款匯款紀錄、每月貸款轉帳紀錄及相關註記,作為證明借名登記關係之關鍵證據。
- 建議諮詢專業地政士及稅務會計師,評估各種移轉方式之稅務成本,選擇最有利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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