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之祖父生前將不動產及金錢贈與給兒子們(含當事人之父親),贈與均已完成移轉。祖父過世約兩個多月後,姑姑們主張要將祖父生前所有贈與收回,重新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並揚言若不同意將提起訴訟。當事人表示贈與日期距今已滿兩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LawChain 原文

二、爭點

  • 已完成履行之贈與,贈與人之繼承人得否於贈與人死後撤銷或要求返還。
  • 贈與日期已逾兩年,對於撤銷權之行使有何影響。
  • 姑姑們得否主張特留分受侵害,而對生前贈與行使扣減權。
  • 生前贈與是否屬於民法第1173條應歸扣之特種贈與。
  • 姑姑們提起訴訟之勝算評估。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者,不得撤銷。本案祖父生前贈與之不動產及金錢均已完成移轉,贈與已履行完畢,原則上不得撤銷。即使依民法第416條主張受贈人有忘恩行為,該撤銷權專屬於贈與人本人,且依第416條第2項,須自知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為之,贈與人死亡後繼承人僅於受贈人故意致贈與人於死之情形始得行使,本案並無此種情形。就特留分保障而言,姑姑們作為被繼承人之子女,依法享有特留分。若祖父生前大量贈與導致遺產不足以滿足各繼承人之特留分,姑姑們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惟扣減權之行使僅係使超過特留分部分之遺贈或贈與失其效力,並非將全部贈與收回重新分配。又依民法第1173條,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對繼承人所為之特種贈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應於遺產分割時將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計算,此即歸扣制度。姑姑們如主張歸扣,應舉證該贈與屬特種贈與性質,且歸扣僅影響遺產分割之計算,不等於可要求返還已贈與之財產。

五、結論與建議

  • 已完成移轉之贈與,姑姑們原則上無法撤銷或要求全部返還,贈與撤銷權專屬贈與人且贈與已履行完畢。
  • 贈與日期已逾兩年,即使有撤銷事由亦已逾一年除斥期間,撤銷權已消滅。
  • 姑姑們可能主張特留分受侵害而行使扣減權,但扣減僅針對超過特留分部分,非全部收回。
  • 建議當事人先行盤點祖父遺產總額(含生前贈與歸扣後之應繼遺產),評估姑姑們之特留分是否確實受侵害。
  • 建議保留贈與契約書、不動產移轉登記資料及贈與日期證明等文件,以備訴訟舉證。
  • 如姑姑們提起訴訟,建議委任律師應訴,主張贈與已履行完畢不得撤銷,並就特留分扣減之範圍進行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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