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過世後,國稅局核定其過世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有退稅款項,並寄發退稅憑單予繼承人。當事人想知道,如果繼承人選擇不領取該退稅憑單(即不去兌領退稅款),是否就可以不用將該筆退稅款列入遺產總額,從而免去補報遺產稅的程序。此問題涉及退稅請求權的法律性質,以及遺產稅申報義務的認定標準。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被繼承人過世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款之法律性質為何?屬公法上請求權或私法上債權?
- 退稅請求權是否因繼承人未實際領取而消滅?不領取是否等於該權利不存在?
- 遺產稅申報義務之認定,係以「遺產權利是否存在」或「繼承人是否實際取得」為基準?
- 繼承人故意不領取退稅以規避遺產稅申報,是否構成漏報或逃漏稅之法律風險?
三、相關法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 —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4條 — 遺產總額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法應計入之各項財產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 —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 — 納稅義務人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 民法第1148條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退稅款的法律性質。被繼承人過世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退稅款,係因被繼承人生前已預繳(扣繳或暫繳)之稅款超過其當年度實際應納稅額,經國稅局核算後應退還之差額。此退稅請求權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已潛在存在(因該年度之所得事實已發生),屬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退稅請求權隨被繼承人死亡而由繼承人概括繼承,不因繼承人是否實際行使(領取)而影響其存在。
關鍵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4條所規定之遺產總額,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法應計入」之財產為範圍,而非以繼承人是否「實際取得」為標準。退稅請求權既然在死亡時已存在,即屬應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繼承人不領取退稅款的行為,僅是未行使該權利,並不能使該權利從遺產中消失。
更重要的是,若繼承人故意不領取退稅款以規避遺產稅申報義務,一旦遭國稅局查核發現(國稅局資料系統可交叉比對),可能被認定為漏報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得不償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不領取退稅款不能免除補報遺產稅之義務。退稅請求權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已存在,不論是否實際領取,均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 確認被繼承人過世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退稅金額,該退稅款屬遺產之一部分,務必列入遺產稅申報書。
- 切勿以「不領取」方式試圖規避申報義務,國稅局可透過跨系統比對發現未申報之退稅款,將面臨漏報罰鍰。
- 如已逾遺產稅申報期限但尚未申報該筆退稅款,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報,主動補報者罰鍰金額通常較輕。
- 領取退稅款後,該款項即成為繼承人之共有財產,可於遺產分割時一併處理分配。
- 同時注意被繼承人是否尚有其他未申報之遺產項目(如銀行利息、股利、保險金等),一併清查以避免漏報風險。
- 若遺產稅申報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律師,確保申報完整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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