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事實整理
家中長輩過世後,當事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以投保薪資最高者之身分向勞保局申請喪葬津貼。然而,兄弟姊妹中投保薪資第二高者又另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勞保局竟將喪葬津貼核付予該手足。該手足取得款項後拒絕交出,當事人欲了解應如何處理此一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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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之請領資格與順序,是否以投保薪資最高者為優先。
- 勞保局核付予非優先請領人,該行政處分是否有瑕疵。
- 當事人得否向勞保局申請撤銷原核付處分並重新核付予正確之請領人。
- 當事人得否對取得款項之手足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 喪葬津貼係屬特定人之權利或全體遺族共享之利益。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若同一事故有多位被保險人得請領時,按其月投保薪資較高者優先請領,且僅得由一人請領。因此,當事人作為投保薪資最高者,原應具有優先請領權。
勞保局核付予投保薪資第二高之手足,可能涉及行政處分之瑕疵。當事人得先向勞保局提出書面申訴或爭議審議,主張原核付處分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之規定,請求撤銷原處分並重新核付。若勞保局維持原決定,當事人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續行行政救濟。
另一方面,即使不循行政救濟途徑,當事人亦得對取得款項之手足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蓋該手足非優先請領權人,其受領喪葬津貼欠缺法律上之原因,致當事人受有損害,符合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惟需注意訴訟時效及舉證責任之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 先向勞保局確認喪葬津貼核付之對象及理由,取得相關核付通知書影本。
- 以書面向勞保局提出爭議審議申請,主張當事人為投保薪資最高者應享有優先請領權。
- 備妥當事人及該手足之投保薪資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文件作為佐證。
- 若勞保局爭議審議結果不利,得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同時評估對該手足提起民事不當得利訴訟之可行性,作為備選方案。
- 嘗試與手足進行協商或調解,要求返還全部或部分款項,以降低訴訟成本。
- 建議諮詢勞動法或社會保險法專業律師,針對個案情形擬定最適處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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