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之子於工作中不幸死亡,而雇主未依法為其提撥百分之六之勞工退休金,致勞保局認定無勞保身分,遺屬因此無法領取死亡後之退休金給付。遺屬遂對雇主提起民事訴訟,法院認定遺屬無法領取退休金係因雇主違法未提撥所致,判決雇主應賠償遺屬無法領取之退休金數額。當事人欲釐清該賠償金是否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LawChain 原文

二、爭點

  • 法院判決雇主賠償之金額,其法律性質為何(遺屬固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繼承而來之請求權)。
  • 遺屬以自己名義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否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
  •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之退休金與雇主之民事賠償金,在遺產認定上是否有所不同。
  • 該賠償金是否須列入遺產稅申報。

三、法條或規則

四、涵攝分析

本案關鍵在於釐清法院判決雇主賠償遺屬之金額,究竟屬於遺屬「固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抑或係「繼承」被繼承人對雇主之請求權。若遺屬係以自己名義依民法第184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向雇主請求賠償因雇主違法行為致遺屬無法領取退休金之損害,此為遺屬自身所受損害之填補,屬遺屬固有之權利,並非被繼承人生前已存在之財產權,故非屬遺產。

相對地,若勞工生前已對雇主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雇主未提撥退休金而勞工生前已知悉並可主張),該請求權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於繼承開始時由繼承人概括承受,此部分即屬遺產。實務上,法院判決遺屬因雇主違法致「無法領取退休金」之損害賠償,多認定為遺屬固有之損害,蓋退休金之遺屬請領權本為法律賦予遺屬之獨立權利(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與一般遺產繼承有別。因此,在多數情況下,該賠償金不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亦毋須列入遺產稅申報。惟仍應以具體判決書之請求權基礎及判決理由為準。

五、結論與建議

  • 若法院判決係認定遺屬以自身名義受有損害而獲賠償,該賠償金屬遺屬固有權利,非屬被繼承人之遺產。
  • 若判決係認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該金額為遺產之一部分,須列入遺產稅申報。
  • 建議詳閱法院判決書之請求權基礎及主文,確認賠償金之法律性質。
  • 就遺產稅申報事宜,建議向國稅局諮詢該賠償金是否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
  • 如其他繼承人主張該賠償金為遺產而要求分配,應以判決書內容為據,說明遺屬固有權利與遺產之區別。
  • 建議保留完整之法院判決書、訴訟文書及雇主給付紀錄,以備日後爭議之用。
  • 如有其他勞動權益未獲保障(如職災補償),建議一併諮詢律師評估是否另有請求權。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