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子女的房子可以收回嗎?兒子未盡扶養義務能否撤銷贈與?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父母目前居住之房屋已登記過戶給兒子(即贈與移轉)。兒子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以該房屋向銀行辦理增額貸款,但經常無法按時繳納貸款。父母因此擔憂房屋可能被銀行查封拍賣而失去居所。父母有意將房屋取回,欲了解:兒子強行賣房是否構成未履行扶養義務?以及父母是否有權將已贈與之房屋收回?此案涉及贈與撤銷權之行使、扶養義務之認定,以及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返還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已完成移轉登記之贈與不動產,贈與人是否仍有權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
  • 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之法定事由為何?兒子之行為是否符合?
  • 「不履行扶養義務」作為撤銷贈與事由,須達到何種程度?
  • 兒子以贈與之房屋增貸,是否構成對贈與人之侵害?
  • 房屋已設定抵押權予銀行,撤銷贈與後抵押權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416條 — 贈與撤銷權: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民法第417條 — 撤銷權應自知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行使
  • 民法第412條 — 附負擔之贈與: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者,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或撤銷贈與
  • 民法第419條 — 贈與撤銷後贈與物之返還
  • 民法第1114條 — 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7條 — 受扶養權利者之要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
四、法律分析

一、贈與撤銷之法定事由: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之事由包括:(1)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且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2)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本案重點在於第2款——兒子對父母有法定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若兒子故意不履行此一義務,父母得行使撤銷權。

二、扶養義務不履行之認定:依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僅須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即可,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若父母年邁無法自行維持生活而需兒子扶養,兒子卻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即構成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之撤銷事由。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兒子之經濟能力、父母之需求程度,以及兒子不履行之具體情形。

三、兒子增貸與賣房之問題:兒子以房屋增貸本身,在法律上屬於所有權人之權能行使,因房屋已登記在兒子名下,兒子有權處分。但若增貸行為導致父母居住之房屋面臨被查封拍賣之風險,結合兒子未盡扶養義務之事實,可強化父母主張撤銷贈與之正當性。至於兒子「強行賣房」一事,若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法律上兒子有權出售,父母不能以此單獨主張兒子未盡扶養義務。但若父母別無居所,兒子之行為可能被認為間接未盡扶養義務。

四、撤銷後之返還與抵押權問題:贈與撤銷後,依民法第419條,受贈人應返還贈與物。但房屋若已設定抵押權予銀行,抵押權為物權,不因贈與撤銷而消滅。即使房屋返還給父母,抵押權仍然存在,父母取回的是附有抵押權負擔之房屋。若兒子無法清償貸款,銀行仍可實行抵押權。此為父母需審慎考量之重要因素。

五、撤銷權時效:依民法第417條,撤銷權應自知悉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父母若已知悉兒子不履行扶養義務而長期未行使撤銷權,可能罹於時效而喪失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兒子對父母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父母得依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房屋。但須注意:撤銷權自知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行使;房屋已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撤銷而消滅。

  1. 蒐集兒子不履行扶養義務之具體事證,例如:父母多次請求扶養遭拒之對話紀錄、父母經濟困難之證明等。
  2. 確認撤銷權時效是否仍在一年期間內,若時效即將屆滿應儘速行使。
  3.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向兒子表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房屋。
  4. 若兒子拒絕配合返還,得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及移轉登記之訴訟。
  5. 評估房屋目前之抵押權與貸款餘額,計算取回後之經濟負擔是否可承受。
  6. 若當初贈與時有附帶條件(如兒子須負責父母居住),可另依民法第412條主張附負擔贈與之撤銷。
  7.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全案,擬定最有利之法律策略,同時考量是否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防止兒子出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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