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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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之長輩與其同居伴侶均未婚且無子女,兩人希望將各自財產留給當事人(姪輩)。同居伴侶僅有一名姊姊作為親屬,且不希望姊姊及其家屬繼承任何財產。當事人提出三項疑問:第一,以遺囑遺贈或生前移轉財產何者較為適當?第二,同居伴侶之姊姊若過世,其配偶及子女是否仍有繼承權?第三,長輩如不欲將遺產分配予自己的兄弟姊妹,應如何處理方能確保全數由當事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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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1. 同居伴侶間無法定繼承權,如何確保財產移轉予非繼承人之特定對象?
  2. 遺囑遺贈與生前贈與在稅負、風險及確定性上各有何優劣?
  3. 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時,其特留分比例為何?遺囑人得否以遺囑排除?
  4. 兄弟姊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配偶及子女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三、法條或規則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

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注意:代位繼承僅適用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每年免稅額依法定標準。

四、涵攝分析

首先,同居伴侶間因無婚姻關係,依民法第1138條不具有配偶之法定繼承權,亦不屬於任何順位之繼承人。因此,若同居伴侶一方過世而未預先安排,其遺產將由法定繼承人依序繼承,同居之另一方及姪輩均無法取得任何遺產。

就遺囑遺贈而言,遺囑人得依民法第1187條於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本案同居伴侶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是否在世未明,若父母已歿,則兄弟姊妹(姊姊)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姊姊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三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故遺囑人至多得以遺囑處分遺產之三分之二給當事人,其餘三分之一仍應保留予姊姊。惟若姊姊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因代位繼承僅適用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民法第1140條),姊姊之配偶及子女並不能代位繼承,此時姊姊的繼承權消滅,若無其他第三順位繼承人,遺產即可全部依遺囑分配予當事人。

就生前贈與而言,贈與可在贈與人生前即完成財產移轉,最大優點為確定性高,不受日後繼承人主張特留分之影響(除非符合民法第1148-1條歸扣規定),但須注意贈與稅之課徵問題。不動產之贈與尚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等。若贈與人擔心日後生活保障,亦可考慮附負擔之贈與或信託安排。

就長輩不欲分配遺產予兄弟姊妹之情形,若長輩無配偶、無子女,而父母已歿,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其特留分為應繼分三分之一。長輩可以遺囑將三分之二遺贈予當事人;若欲完全排除兄弟姊妹,則以生前贈與方式移轉財產最為確實,或搭配遺囑與生前贈與併行之策略。

五、結論與建議

同居伴侶間無法定繼承權,須以遺囑或生前贈與確保財產移轉。遺囑受特留分限制,生前贈與雖確定性高但須負擔稅費。兄弟姊妹先歿時,其配偶子女不能代位繼承第三順位。建議採取分階段規劃策略。

  1. 同居伴侶應儘速各自立具遺囑(建議公證遺囑以強化效力),明確指定當事人為受遺贈人。
  2. 同步評估生前贈與之可行性: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分年分次移轉財產,可逐步降低遺產總額並規避特留分爭議。
  3. 長輩部分,若兄弟姊妹為唯一法定繼承人,建議以生前贈與方式移轉主要財產予當事人,搭配遺囑處分剩餘遺產,雙軌進行最為穩妥。
  4. 建議諮詢稅務專業人士,比較遺產稅與贈與稅之稅負差異,選擇最有利之移轉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始問題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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