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留一棟房產,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及四名子女。配偶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四名子女中,有一名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已先行死亡,該名先歿子女育有三名子女(即被繼承人之孫)。本案爭點在於:繼承人究竟為存活之三名子女,抑或應加計先歿子女之三名孫輩共六人?若六人共同繼承,各自應繼分比例又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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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如何歸屬?是否影響子女之繼承權?
- 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子女,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得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之範圍與資格為何?
- 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應如何計算?是否承受被代位人原有之應繼分?
- 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程序,多數繼承人應如何辦理公同共有登記或分割?
三、法條或規則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
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第1176條: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四、涵攝分析
本案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四名子女)共同繼承。配偶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後,依第1176條第1項,其應繼分歸屬於同為繼承人之子女,配偶之拋棄僅使自己退出繼承行列,不影響其他繼承人之權利。
就先歿子女部分,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本案該名子女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已死亡,符合代位繼承之要件,其三名子女(被繼承人之孫)得代位繼承該名子女之應繼分。因此,參與分配之繼承人共計六人:存活之三名子女各自以固有繼承人身分繼承,另三名孫輩以代位繼承人身分共同承受先歿子女之應繼分。
就應繼分計算而言,配偶拋棄繼承後,遺產全部由四名子女(含被代位之先歿子女)按人數平均繼承,故每一子女之應繼分為四分之一。三名存活子女各得四分之一;先歿子女之四分之一應繼分由其三名子女均分,每位孫輩各得十二分之一。此一計算方式係因代位繼承人僅能承受被代位人之應繼分,再由代位繼承人間依第1141條按人數均分。
五、結論與建議
本案繼承人為存活之三名子女及先歿子女之三名孫輩,合計六人共同繼承。三名子女各得遺產四分之一,三名孫輩合計取得四分之一(每人十二分之一)。配偶拋棄繼承不影響代位繼承之成立。
- 儘速至戶政機關取得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資料,確認繼承系統表之完整性。
- 全體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遺產分割,若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可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
- 建議先行辦理繼承登記(公同共有),再另行處理分割事宜,避免逾越六個月之登記期限而受罰鍰。
- 三名孫輩如為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與遺產分割協議,並注意利益衝突之迴避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始問題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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