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被繼承人生前購入一棟房屋,產權登記在其子名下。被繼承人過世前數月,該房屋被出售,出售所得款項存入被繼承人名下之銀行帳戶。其他繼承人想瞭解該筆帳戶內之賣房款究竟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分配,抑或應歸屬於登記名義人即該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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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房屋登記在子名下,究竟屬於贈與或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實質所有權歸屬如何認定?
- 若屬借名登記,房屋出售所得是否為被繼承人之財產?
- 若屬贈與,該筆款項存入被繼承人帳戶之法律關係為何?是否可能構成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而應歸扣?
- 國稅局對於遺產之認定標準為何?存款是否當然列入遺產課稅?
三、法條或規則
民法第406條:贈與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第528條:委任契約,受任人處理委任人事務之規定,借名登記契約性質上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歸扣)。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視為遺產併入課稅。
四、涵攝分析
本案核心在於房屋登記於子名下之原因。實務上常見兩種情形:其一為「借名登記」,即被繼承人為節稅或其他目的,將自己出資購買之不動產登記在子名下,但雙方約定不動產實質上仍為被繼承人所有,子僅為出名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肯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並認其性質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若屬此情形,房屋實質上為被繼承人之財產,出售後之價款自歸被繼承人所有,存入其帳戶之款項即為其遺產。
其二為「贈與」,若被繼承人確實有將房屋無償給與子之意思,且子亦允受,則該房屋自登記完成時即為子之財產。此時,子出售自己名下之房屋,價款理應歸子所有。然而,賣房款最終存入被繼承人帳戶,此一事實反而可能佐證房屋並非真正贈與,而是借名登記。若法院或國稅局認定為贈與,則該筆存入父親帳戶之款項可能被認定為子對父親之贈與或寄託,法律關係將更為複雜。
從遺產稅角度觀之,國稅局會將被繼承人死亡日帳戶內之存款列入遺產總額課稅。若子主張該筆款項為其所有而非遺產,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筆資金之來源及權利歸屬。實務上,國稅局會審查資金流向、房屋買賣契約之當事人、購屋資金來源、房屋稅與地價稅之繳納人等事證,綜合判斷。
五、結論與建議
該筆賣房款之歸屬取決於房屋登記在子名下之原因。若為借名登記,款項屬遺產;若為贈與,款項原則上歸子所有,但存入父親帳戶之行為須另行釐清。
- 蒐集房屋購買時之資金來源證據(匯款紀錄、買賣契約、頭期款支付人),以判斷係借名登記或贈與。
- 查明房屋持有期間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實際繳納人,作為認定實質所有權之輔助證據。
- 確認賣屋交易過程中,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名義、簽約人、價金收受方式等細節。
- 若繼承人間對該筆款項歸屬有爭議,宜委任律師評估是否提起確認遺產範圍之訴訟,以法院判決確定權利歸屬。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始問題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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