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被繼承人(母親)過世前囑咐當事人將其銀行存款轉入當事人帳戶。被繼承人生前有銀行貸款及信用卡債務。被繼承人過世後,當事人已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當事人擔心該筆生前轉帳之款項是否會被銀行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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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被繼承人生前之存款轉帳行為,法律性質為贈與或委任?
- 拋棄繼承之效力範圍是否及於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行為?
- 債權人(銀行)可否以詐害債權為由撤銷該生前贈與?
- 若被繼承人生前已資不抵債,該轉帳行為是否構成無償行為之詐害債權?
三、法條或規則
民法第244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拋棄繼承。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民法第245條: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四、涵攝分析
首先,被繼承人生前將存款轉入當事人帳戶,此為生前之財產處分行為,該筆款項自轉帳完成時即已脫離被繼承人之財產範圍。因此,此筆款項不屬於「遺產」,拋棄繼承之效力僅及於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名下之遺產,不及於生前已完成移轉之財產。
然而,被繼承人生前負有銀行貸款及卡債,若於資不抵債之情況下將存款無償轉帳予子女,銀行得主張該行為構成「詐害債權」之無償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聲請法院撤銷。無償行為之撤銷要件較寬,僅須該行為客觀上「有害及債權」即可,無須證明受益人知情。若法院裁定撤銷,當事人須將該筆款項返還予被繼承人之遺產,供債權人受償。
此外,若轉帳行為係在被繼承人過世前不久為之(例如臨終前數日),且金額與被繼承人存款大致相當,銀行更容易主張此為規避債務之脫產行為。即使當事人已拋棄繼承,此不影響債權人對「該筆生前移轉之款項」行使撤銷權,因撤銷權之對象為被繼承人生前之行為,而非繼承關係。
五、結論與建議
生前轉帳之款項不屬於遺產,拋棄繼承不影響該筆款項。但銀行等債權人可能以詐害債權為由聲請法院撤銷該生前贈與。
- 瞭解被繼承人過世時之總資產與總負債,判斷生前轉帳時是否已處於資不抵債狀態。
- 若被繼承人生前有足夠資產清償債務,僅是轉帳部分存款予子女,銀行較難主張詐害債權。
- 保留被繼承人囑咐轉帳之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醫療紀錄佐證意識清楚等),以證明該筆轉帳為被繼承人之真意。
- 若銀行提起撤銷之訴,應委任律師應訴,主張該轉帳行為未害及債權,或主張其他抗辯事由。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為自銀行知悉起一年、自行為時起十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始問題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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