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當事人主張當初係受繼承人A(兄長)欺騙而簽署拋棄繼承文件,現欲撤銷該拋棄繼承。目前法院已就該拋棄繼承聲請發函要求補件,當事人考慮若不補件,法院是否會裁定駁回該聲請,進而使拋棄繼承不生效力。當事人亦想瞭解若駁回後,應如何主張回復其繼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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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拋棄繼承聲請經法院命補件而未補正,法院是否會裁定駁回?
- 拋棄繼承經法院備查後,其效力能否事後撤銷?
- 因被詐欺而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得否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
- 撤銷後如何回復繼承權並主張應繼分?
三、法條或規則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第93條:因被詐欺而為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為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者不得撤銷。
家事事件法第121條:拋棄繼承之聲請程序及法院審查要件。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相關規定,法院得命補正。
四、涵攝分析
拋棄繼承係向法院為書面聲請,法院審查形式要件後予以備查。若法院命補件而聲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依實務見解,法院得以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此時拋棄繼承之聲請等同未完成,當事人仍保有繼承人地位。然而,此與「已經法院備查之拋棄繼承」不同:若拋棄繼承已經備查生效,則不能單純以不補件方式使其失效。
就當事人主張受欺騙而簽署拋棄繼承一事,若拋棄繼承尚未經法院備查完成,當事人可藉由不補件方式使程序遭駁回。但若已經備查完成,則須另行主張意思表示瑕疵。依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但須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且自意思表示後十年內為之。
實務上,主張被詐欺而撤銷拋棄繼承,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詐欺之事實(例如繼承人A隱瞞遺產內容、偽稱有高額負債等),舉證責任在主張撤銷之一方。撤銷後,拋棄繼承溯及失效,當事人回復繼承人地位,得依法主張應繼分。
五、結論與建議
若拋棄繼承聲請尚在法院審查程序中且未完成備查,不補件確實可能導致法院駁回,使拋棄繼承不生效力。但若已備查完成,則須透過撤銷詐欺之訴訟途徑處理。
- 立即確認法院目前程序進度:拋棄繼承是否已經備查完成,或仍在補件階段。
- 若尚未備查,可選擇不補件,待法院駁回後即回復繼承人地位。
- 若已備查完成,應蒐集受詐欺之證據(如對話紀錄、證人證言),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拋棄繼承之訴。
- 撤銷成功後,應儘速向其他繼承人主張遺產分割,必要時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始問題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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