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房地產特留分如何計算?遺囑可否指定不同房屋給不同子女?各自取得後之權利義務?
一、問題/事實整理
被繼承人(父或母)遺有兩間房屋及兩名子女(繼承人A與繼承人B)。當事人希望了解以下問題:房地產之特留分究竟以市價或其他標準計算;若兩間房屋之價值超過特留分門檻,被繼承人能否以遺囑指定A房給繼承人A、B房給繼承人B;此種指定分配生效後,繼承人B是否不得使用或處分A房,以及繼承人B出售B房時是否需要繼承人A之同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文連結)
二、爭點
- 房地產特留分之計算標準:應以市價(市場交易價值)、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或其他標準為準?
- 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不同房屋分配給不同子女(即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在不侵害特留分之前提下,是否有效?
- 若兩間房屋價值差距甚大,導致分配結果侵害一方之特留分,應如何處理?是否需以金錢找補?
- 繼承人各自取得單獨所有權後,彼此間對對方房屋之權利義務關係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涵攝分析
關於特留分之計算標準,實務上法院在計算遺產價值以判斷是否侵害特留分時,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市場交易價值」(市價)為準,而非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此因公告現值及評定現值通常遠低於實際市場價值,以之計算將無法真實反映遺產價值,對繼承人之保護不足。稅法上雖以「時價」為遺產價值計算基礎,但法院於民事訴訟中認定特留分是否受侵害時,多採市場鑑價方式確定不動產價值(可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判決意旨)。就遺囑指定分配而言,民法第1165條明確允許被繼承人以遺囑定遺產之分割方法,故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指定A房歸繼承人A、B房歸繼承人B。惟若A房與B房之市價差距過大,導致取得較低價值房屋之繼承人所得低於其特留分(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則該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此時,取得較高價值房屋之繼承人可能需以金錢補償差額,或由法院調整分割方式。繼承人各自取得指定房屋並完成登記後,即為該房屋之單獨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5條享有完全之使用、收益、處分權能。繼承人B不得使用或居住繼承人A之房屋,繼承人B出售自己之房屋亦無需繼承人A同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地產特留分以市價計算。遺囑可指定不同房屋給不同子女,但不得侵害特留分。各繼承人取得各自房屋後,彼此間無共有關係,各自擁有完全之處分權。
- 建議被繼承人於立遺囑前,先委請不動產估價師對兩間房屋進行市場價值鑑定,確認指定分配方式是否侵害任一子女之特留分。
- 若兩間房屋價值差距超過特留分之容許範圍,可於遺囑中載明差額以其他遺產(如存款)補足,或約定取得較高價值房屋之子女應以金錢補償他方。
- 遺囑之形式須符合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5條規定(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等),建議採公證遺囑方式以確保效力無疑。
- 繼承人取得各自房屋後,應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及產權移轉登記,以確立所有權歸屬。
- 各繼承人取得房屋後即為獨立所有權人,出售、出租或其他處分行為均無需他方同意,彼此間亦無使用對方房屋之權利。
- 若繼承開始後對遺囑分配方式有爭議,建議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再循訴訟途徑解決。
- 注意遺產稅之申報,不動產價值於稅務上係以「時價」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現值),與民事上計算特留分時採市價之標準不同,兩者不宜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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