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遺囑將財產全歸特定繼承人並載明以現金轉換特留份,其他繼承人只能拿現金嗎?
一、問題/事實整理
被繼承人(母親)過世後留有遺囑,遺囑內容將全部財產(包含土地等不動產)歸屬於繼承人A(長子)。繼承人B(女兒)與繼承人C(另一子女)共同對繼承人A提起特留份扣減訴訟。然而遺囑中另有附加條款載明:若有人對特留份提出訴訟,應以現金轉換方式處理。繼承人B與繼承人C希望取回土地之特留份而非現金,惟擔心遺囑之現金轉換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致使其僅能獲得現金補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文連結)
二、爭點
- 遺囑中「若有人提起特留份訴訟則以現金轉換」之條款,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具有拘束受扣減權人之效力?
- 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效果,究竟為物權效果(回復為公同共有)或債權效果(僅生金錢給付請求權)?
- 法院於遺產分割訴訟中,決定分割方式時應考量哪些因素?繼承人可否主張以原物分割方式取得土地持分?
- 遺囑附條款是否因違反特留份之強行規定而無效?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87條(遺囑自由之限制):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比例):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之扣減):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164條(遺產分割之請求):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全國法規資料庫)
四、涵攝分析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遺囑中「以現金轉換特留份」條款之法律效力。依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042號判決意旨,特留份為法律所保障繼承人之最低繼承比例,屬強行規定,遺囑人不得以遺囑排除或限制之。遺囑中所載「若提起特留份訴訟以現金轉換」之條款,實質上是試圖限制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之方式及效果,此種約定因違反強行規定而不當然拘束繼承人。依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56號判決,特留分扣減權之性質為物權的形成權,一經行使,超過特留分之部分即失其效力,而回復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狀態。換言之,行使扣減權後,受侵害之繼承人就被扣減部分之遺產即回復為公同共有人之地位,而非僅取得金錢請求權。至於最終遺產如何分割,需視全體繼承人能否達成協議,若無法協議,則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規定,斟酌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因素,決定以原物分配、變價分割或兼採兩者之方式為之。法院在裁判時雖會參考遺囑人之意願,但並不受遺囑中現金轉換條款之拘束,仍得依具體情形採取最適當之分割方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遺囑中「以現金轉換特留份」之條款不具法律拘束力。繼承人行使扣減權後,遺產回復為公同共有,最終分割方式由法院綜合判斷,未必只能拿現金。
- 儘速以存證信函向繼承人A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明確表示扣減之意思表示,保留送達證明作為時效起算之依據。
- 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時,明確主張希望以原物分配方式取得土地持分,並說明取得土地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例如土地上有繼承人長期使用之建物、土地具有情感意義等)。
- 委請不動產估價師就遺產中之土地進行鑑價,確認各繼承人特留份之具體金額,作為訴訟中主張之基礎。
- 注意遺囑中「現金轉換」條款雖不拘束法院,但繼承人A可能以此作為抗辯理由,應事先準備充分之法律論據加以反駁。
- 評估是否有必要同時聲請假處分,禁止繼承人A在訴訟期間處分系爭土地。
- 與共同提告之繼承人C充分溝通訴訟策略,確認雙方對土地分割方式之期望一致,以利訴訟進行。
- 若法院最終裁定以金錢補償方式分割,應確認補償金額係以土地市價計算而非公告現值,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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