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分割談不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應繼分計算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遺留現金1,600萬元。繼承人包括母親及兄妹4人,合計5人。兄妹4人主張遺產應由母親與4名子女合計5人均分,即每人各得320萬元。然而,母親年老行動不便需要照顧,當事人欲為母親爭取更多保障。當事人欲了解:母親可否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二分之一(即800萬元),再就剩餘800萬元與4名子女均分?此問題涉及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權之關係、計算方式及遺產分割協議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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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與遺產繼承之關係為何?兩者可否併行主張?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方式為何?是否得直接以遺產之半數計算?
  • 母親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剩餘遺產之繼承分配如何計算?
  • 遺產分割協議無法達成時,繼承人可採取哪些法律途徑?
  • 母親年老需照顧之事實,在遺產分割中是否可作為多分遺產之依據?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30條之1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民法第1144條 — 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均分
  • 民法第1164條 —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 民法第1138條 —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
  • 民法第1030條之3 —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時,生存配偶得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請求平均分配。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性質上優先於繼承,應於計算遺產範圍前先行處理。換言之,母親確實可以先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差額之半數自遺產中扣除後,剩餘部分再依繼承比例分配。

然而,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並非簡單地將遺產總額除以二。正確的計算方式為:(1) 計算父親之婚後財產淨值(婚後取得之財產扣除婚後債務);(2) 計算母親之婚後財產淨值;(3) 兩者差額之半數,即為剩餘財產分配之金額。須注意,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若父親之1,600萬元全為婚後財產,且母親名下無婚後財產,則差額為1,600萬元,母親可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為800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後,遺產總額自1,600萬元減為800萬元。此800萬元再由母親與4名子女(共5人)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均分,每人各得160萬元。如此計算,母親最終可取得之總額為800萬(剩餘財產分配)加160萬(應繼分)等於960萬元,而每名子女各得160萬元。

另外,依民法第1164條但書,法院於分割遺產時得斟酌遺產之性質及各繼承人之利益。母親年老行動不便需要照顧一事,雖非法定得多分遺產之事由,但在遺產分割訴訟中法院得就分割方式予以衡量。此外,子女對母親有法定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此扶養義務不因遺產分割比例而受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母親確實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須依法計算雙方婚後財產差額,非當然為遺產之半數。行使後剩餘遺產再由5人均分。母親最終可取得之金額將高於單純均分之320萬元。

  1. 先行清查父母雙方之婚後財產範圍與淨值,正確計算剩餘財產分配之金額。
  2. 確認父母婚姻存續期間之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若有約定分別財產制,則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 與兄妹溝通說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律依據,嘗試達成遺產分割協議。
  4. 若協議不成,母親得向法院提起剩餘財產分配及遺產分割訴訟。
  5. 考量母親之照護需求,可於遺產分割協議中另行約定扶養安排。
  6. 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知悉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應儘速行使。
  7.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計算及協商,避免因計算方式錯誤而影響母親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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