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借名往生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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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房產借名往生及繼承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大兒子出資購買房屋,但借用父親名義登記(借名登記),房屋目前仍在貸款中,所有房屋開銷(含貸款、稅費、修繕等)均由大兒子負擔。然而購屋時未簽訂任何書面契約載明房屋實際為大兒子所有。父親意外往生後,母親及家人均知悉該房屋為大兒子所購買。現二兒子主張分配該房屋作為遺產。當事人欲了解如何認定房屋為大兒子所有,以及全體繼承人是否可協議將房屋歸母親繼承。

2. 爭點

  • 大兒子與父親之間是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在無書面契約情形下如何舉證。
  • 借名登記人(父親)死亡後,借名契約是否當然終止,大兒子應如何主張返還。
  • 該房屋是否應列入父親之遺產範圍,抑或應排除於遺產之外。
  • 全體繼承人得否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將房屋全部歸母親繼承。
  • 二兒子主張分配遺產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3. 法條或規則

  • 民法第549條(委任之終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借名登記契約性質上類推適用委任關係。(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之消滅):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164條(遺產分割):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涵攝分析

借名登記契約為實務上承認之無名契約,其性質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依最高法院判例見解,借名登記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但借名人(大兒子)須就借名關係之存在負舉證責任。在無書面契約之情形下,可透過以下間接證據證明:購屋資金流向(匯款紀錄、貸款繳納紀錄)、房屋相關稅費之繳納人、房屋實際使用管理狀況、家人之證詞等。依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故父親過世後借名登記契約即告終止,大兒子得向父親之繼承人請求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若大兒子能成功舉證借名關係存在,該房屋即非屬父親遺產範圍,二兒子之分配請求即無理由。另一方面,若全體繼承人(含母親、大兒子、二兒子)均同意將房屋歸母親繼承,可透過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但前提是該房屋須先被認定為遺產。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大兒子雖未簽訂書面借名契約,但仍可透過間接證據證明借名關係存在,若舉證成功,該房屋不屬父親遺產,二兒子無權請求分配。

  • 大兒子應立即蒐集並保全所有出資購屋之證據,包括購屋款匯款紀錄、銀行貸款契約及繳款明細、房屋稅及地價稅繳納收據、水電費繳納紀錄等。
  • 取得母親及其他知情家人之書面聲明或錄影證詞,確認房屋確為大兒子出資購買並借名登記。
  • 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訴訟,並請求父親之繼承人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若不欲走訴訟途徑,可嘗試與二兒子協商,由全體繼承人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將房屋歸大兒子或母親名下。
  • 全體繼承人如均同意房屋歸母親繼承,應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此方式完全合法可行。
  • 在爭議解決前,建議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預告登記或異議登記,防止房屋被他人處分。
  • 遺產稅申報時,若主張該房屋非遺產,應檢附相關證據向國稅局說明,避免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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