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家人 過往兩年的金流繼承者都不清楚 遺產稅申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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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出家人 過往兩年的金流繼承者都不清楚 遺產稅申報有問題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往生親人為出家人,長期居住於寺院,銀行帳戶之金流狀況繼承人均不知悉。繼承人已向國稅局申請所得稅資料及金融遺產清單,然於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人員指出被繼承人過世前兩年內銀行存款有大額去向不明之情形,要求繼承人說明。繼承人因對被繼承人生前財務狀況毫無掌握,需向銀行申請過世前兩年之帳戶交易明細(對帳表),以釐清金流去向並完成遺產稅申報。

2. 爭點

  • 繼承人是否有權向銀行申請被繼承人過世前兩年之帳戶交易明細,所需檢附之文件為何。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擬制遺產規定,對本案之影響。
  • 若金流去向為捐贈寺院或宗教團體,是否可列為遺產稅之扣除項目。
  • 國稅局對於去向不明之存款,實務上如何認定與課稅。

3. 法條或規則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視為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或他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申報期限):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納稅義務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全國法規資料庫
  • 銀行法第48條(銀行保密義務與例外):銀行對於客戶存款等資料應予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繼承人依法得請求提供。(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148條(繼承之效力):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涵攝分析

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自有權以合法繼承人身分向銀行請求提供被繼承人之帳戶資料。實務上,繼承人攜帶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申請人身分證等文件,即可向各往來銀行申請帳戶交易明細。銀行依銀行法第48條雖有保密義務,但對合法繼承人之請求屬於法律規定之例外,不得拒絕。至於國稅局關切之「死亡前二年內存款去向」,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規定,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課稅。若查明金流確係捐贈予依法設立之宗教團體,且該團體具有財團法人資格,則該捐贈部分可能依相關規定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但仍須檢附捐贈收據及團體登記證明供國稅局審認。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繼承人有權以合法繼承人身分,檢附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身分證明等文件,向各往來銀行申請被繼承人過世前兩年之帳戶交易明細(對帳表),銀行依法不得拒絕。取得明細後即可向國稅局說明金流去向,完成遺產稅申報。

  • 備齊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身分證正本,前往各往來銀行申請過世前兩年之交易明細。
  • 若不確定被繼承人有哪些往來銀行,可先以金融遺產清單所列之金融機構為準,逐一申請。
  • 取得交易明細後,逐筆整理大額提領或轉帳之去向,若有轉帳至寺院或宗教團體之紀錄,應向該團體索取捐贈收據。
  • 若金流去向確為捐贈依法設立之宗教財團法人,可檢附收據向國稅局主張扣除,但須符合法定要件。
  • 如有去向確實無法查明之款項,應如實向國稅局陳報並說明原因,避免日後遭認定為漏報而受罰。
  • 遺產稅申報期限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若因查調資料需要更多時間,可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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