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高院已針對遺產分割部份調解成立,想問如何提領存款?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想請教高院已針對遺產分割部份調解成立,想問如何提領存款?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突然過世,其中一位繼承人(三姊)主動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案件經高等法院審理後,雙方於調解程序中達成協議並作成調解筆錄,內容包括給付金錢、搬遷建物及公寓過戶等事項。惟三姊事後不配合執行,當事人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以向銀行提領父親存款,欲瞭解是否可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2. 爭點

  • 法院調解筆錄之法律效力為何,是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調解筆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所定之執行名義,可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 持調解筆錄提領被繼承人存款之具體程序為何,是否仍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 調解筆錄中未明確載明之存款分配,應如何處理。
  • 對方不履行調解筆錄內容時,當事人有何救濟途徑。

3. 法條或規則

  •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調解之效力):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全國法規資料庫
  • 強制執行法第4條(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包括確定之終局判決、調解筆錄等。(全國法規資料庫
  • 家事事件法第30條(家事調解之效力):家事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全國法規資料庫
  • 強制執行法第116條(對第三人之執行):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涵攝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及家事事件法第30條,法院調解成立後所作成之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而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調解筆錄屬法定執行名義之一,當事人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因此,當事人無須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可直接持調解筆錄及確定證明書(如法院核發者)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就提領被繼承人存款部分,若調解筆錄中已載明存款之分配方式或歸屬,執行法院將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以下規定,對銀行發出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銀行收到法院命令後即須依命令內容將款項交付當事人,無須另行取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或印鑑。至於調解筆錄中關於對方應給付金錢及搬遷等義務,若對方不履行,當事人亦得一併聲請強制執行。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法院調解筆錄為合法之執行名義,當事人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提領被繼承人存款無須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 先向作成調解筆錄之法院聲請核發調解筆錄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如適用)。
  • 持調解筆錄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向被繼承人存款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 聲請狀中應載明執行標的(被繼承人之銀行帳戶及存款金額)、第三人(銀行)之名稱及地址。
  • 執行法院將對銀行核發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銀行依命令將存款交付當事人。
  • 就調解筆錄中對方應給付之25萬元及搬遷義務,亦可一併聲請強制執行。
  • 關於公寓過戶事項,可持調解筆錄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若遭拒絕,亦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確保程序完備且執行範圍正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文連結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