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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如何取得已拋棄繼承之其他繼承人的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過世後,法定繼承人共四人:當事人本人、姊姊、父親之再婚配偶(繼母)及繼母與父親所生之弟弟。繼母及該弟弟已與當事人失去聯繫,但當事人確知其二人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目前當事人因辦理相關文件需要,須取得繼母及弟弟之拋棄繼承證明,惟無法直接聯繫對方取得文件。
2. 爭點
- 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備查後,法院是否核發正式之證明文件,以及該文件之性質與效力。
- 非聲請拋棄繼承之當事人,得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閱覽或取得該拋棄繼承之相關函文。
- 向法院聲請閱卷或核發證明之程序為何,需備妥哪些文件。
- 除向法院聲請外,是否有其他途徑可取得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
3. 法條或規則
4. 涵攝分析
拋棄繼承係繼承人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以書面聲請之非訟事件,法院審查後准予備查,並發函通知聲請人。依實務運作,法院於准予備查後會將該函文副本寄送予其他已知之繼承人,但若當事人未收到或遺失該函文,仍可透過其他途徑取得。
當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繼母及弟弟拋棄繼承後,依民法第1176條,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當事人及姊姊),故當事人之繼承權益直接受到影響,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基於此利害關係人身分,當事人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0條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閱覽、抄錄該拋棄繼承事件之卷宗,從中取得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函文影本。
具體程序上,當事人應先確認繼母及弟弟聲請拋棄繼承之管轄法院(通常為被繼承人即父親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能證明利害關係之文件(如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向該法院書記官室聲請閱卷或核發相關證明。法院審核確認當事人為利害關係人後,即會准許閱覽或核發證明文件。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受理拋棄繼承聲請之管轄法院聲請閱覽卷宗或核發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之證明,無須聯繫繼母或弟弟即可取得所需文件。
- 確認管轄法院:查明父親最後住所地所屬之地方法院,該法院即為受理拋棄繼承聲請之管轄法院。
- 備妥證明文件:攜帶當事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戶籍謄本(含父親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
- 向法院書記官室提出閱卷聲請:填寫閱卷聲請書,載明案號(如不知案號,可提供被繼承人姓名及過世日期由法院協助查詢)。
- 請求核發拋棄繼承備查函之影本或證明:閱卷時可申請抄錄或影印相關函文,作為辦理後續事務之依據。
- 若不確定程序細節,可先致電該法院聯合服務處或書記官室洽詢所需文件及費用。
- 取得拋棄繼承證明後,妥善保存正本,並備妥影本供後續辦理繼承登記或其他行政程序使用。
- 如有需要,亦可委任律師代為聲請閱卷及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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