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扣減權之時效與起算方式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母親過世逾十年,特留分扣減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於民國102年過世,遺產分配疑似侵害當事人之特留分。當事人欲了解是否仍得對特留分被侵害一事提起訴訟。核心疑問在於:特留分扣減權是否有十年之期間限制,以及該期間是否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至民國112年屆滿後即不得再行主張。

2. 爭點

  • 特留分扣減權之法律性質為何:屬形成權或請求權,對時效適用有不同影響。
  • 特留分扣減權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之二年短期時效及十年除斥期間。
  • 十年期間之起算點:是否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即繼承開始時)起算。
  • 若已逾十年除斥期間,是否有任何例外或中斷事由可資主張。

3. 法條或規則

  • 民法第1187條(遺囑自由與特留分之限制):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比例):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各順序繼承人之不同而有不同比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之扣減):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涵攝分析

關於特留分扣減權之時效問題,最高法院歷來見解認為,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屬物權之形成權,其行使應有一定期間之限制。實務上多數見解(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73號判決)認為,特留分被侵害時,繼承人行使扣減權,係在回復其繼承權之範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規定,即自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案中,被繼承人(母親)於民國102年過世,繼承即於該日開始。十年除斥期間自繼承開始時起算,至民國112年同日屆滿。若當事人至今(已逾十年)仍未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原則上該權利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法院將不予受理實體上之主張。此外,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不同,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或延長,故即便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及時行使,亦無法延長此十年期限。

惟需注意,若遺產中包含不動產且已辦理繼承登記,涉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請求權部分,仍有另行主張之可能性,但此與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為不同法律基礎,需具體個案判斷。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特留分扣減權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之規定,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消滅。母親於民國102年過世,至112年已屆滿十年,原則上特留分扣減權已無法行使。

  • 確認母親確切過世日期,精確計算十年除斥期間是否確已屆滿。
  • 若十年期間尚未屆滿(以過世之確切日期為準),應立即委任律師提起特留分扣減之訴。
  • 釐清遺產內容與分配狀況,確認特留分是否確實受到侵害及侵害之數額。
  • 檢視是否曾於二年短期時效內知悉侵害事實,若已知悉超過二年亦構成時效消滅。
  • 若特留分扣減權已罹於時效,評估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徑(如物權返還請求、不當得利等)可資救濟。
  • 保存所有與遺產相關之文件,包含遺囑、遺產稅申報書、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以備後續法律諮詢之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文連結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