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僅繼承部分遺產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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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可以只繼承母親遺產中的特定房屋,而不繼承與其他親屬共有的土地嗎?

1. 【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名下有多筆土地及一棟房屋。其中土地係與母親之兄弟姊妹(即當事人之阿姨、舅舅)共有,而房屋則是母親於父親過世後繼承取得。當事人希望僅繼承父親留下的房屋,而不繼承與阿姨、舅舅共有的土地,想了解法律上是否允許這樣的選擇性繼承。

2. 爭點

  • 台灣繼承法是否允許繼承人僅選擇繼承部分遺產,而拋棄其餘部分(即「選擇性繼承」是否合法)。
  • 概括繼承原則下,繼承人繼承之範圍為何,是否包含被繼承人對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
  • 繼承人如何透過遺產分割協議達成類似「僅取得特定遺產」之效果。
  • 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繼承後,繼承人與其他共有人之法律關係為何。
  • 若繼承人不願繼承共有土地持分,有何合法處理方式。

3. 法條或規則

  • 民法第1148條(概括繼承原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164條(遺產分割請求權):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151條(遺產之公同共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1165條(遺產分割之方法):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823條(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819條(共有人之處分權):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涵攝分析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台灣繼承法採「概括繼承原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這意味著繼承人不得選擇性地僅繼承遺產中之特定項目,而排除其他項目。繼承之選擇僅有二種:一是全部繼承,二是依民法第1174條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係對全部遺產的拋棄,不得僅就部分遺產為之。

本案中,母親名下之財產包含與阿姨、舅舅共有之土地(母親之應有部分)及房屋,全部均屬母親之遺產。當事人若選擇繼承,即須概括承受全部遺產,包含母親對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

然而,當事人可透過「遺產分割協議」達成類似效果。依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若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可約定由當事人取得房屋,而將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分配予其他繼承人。此即所謂「協議分割」,其效力等同於各繼承人間之財產移轉,僅須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可。

若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得依民法第1164條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法院於分割時,得考量各繼承人之意願、遺產之性質及經濟效用等因素,為適當之分配。此外,若當事人繼承後取得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亦得依民法第819條自由處分(出售)其應有部分,或依民法第823條請求分割共有物。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概括繼承原則,繼承人不得僅繼承特定遺產項目。但可透過遺產分割協議,由全體繼承人協議將房屋分配予當事人、共有土地分配予其他繼承人,達成實質上相同之效果。

  • 釐清母親全部遺產之範圍,包含房屋、各筆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存款及其他財產,必要時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申報資料。
  • 確認全體繼承人名單(當事人之兄弟姊妹等),以利後續遺產分割協議之進行。
  • 與其他繼承人協商遺產分割方案,提議由當事人取得房屋,其他繼承人取得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及其他遺產,以各自之應繼分為計算基礎。
  • 若分割後各繼承人所取得之遺產價值不均等,可以找補金(差額補貼)方式調整,使各繼承人所得價值相當。
  • 遺產分割協議應以書面為之,並經全體繼承人簽章,以利後續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 若協議不成,得依民法第1164條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依職權為適當之分配。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評估各筆遺產之價值、擬定分割方案,並辦理繼承登記及相關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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