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書中放棄繼承動產與不動產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母親於父親往生後將名下公寓過戶予當事人。嗣後母親要求當事人簽署一份承諾書,內容約定母親過世後其一切動產與不動產皆歸弟弟所有。當事人表示該承諾書係在母親以「一哭二鬧三上吊」之情緒施壓方式下所簽署。當事人欲了解:此承諾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在此種情緒壓迫下簽署之文件,是否能主張無效或撤銷?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預先約定放棄繼承權之效力為何?此種約定是否有效?
  • 承諾書之性質為何?係屬遺產分割之預先約定、債權契約,抑或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 在情緒脅迫下簽署之承諾書,是否構成民法上之「脅迫」而得撤銷?
  • 母親將公寓過戶予當事人後,要求簽署承諾書之行為,是否構成附負擔之贈與?
  • 該承諾書是否侵害當事人之特留分?當事人得否主張特留分之保障?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74條 —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民法第93條 —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 民法第1223條 — 特留分之比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 民法第72條 —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民法第71條 —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
四、法律分析

一、承諾書之法律定性與效力

本案承諾書之內容為「母親過世後一切動產與不動產皆歸弟弟」,其實質上係當事人預先約定放棄對母親未來遺產之繼承權利。此種約定之效力在我國法上存在重大爭議。

首先,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在被繼承人尚未死亡前,繼承尚未開始,繼承人根本無從「知悉其得繼承」。因此,繼承開始前預先拋棄繼承權,因不符合法定要件,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其次,若將該承諾書定性為繼承人間關於未來遺產分配之預先約定(類似協議分割之預約),其效力亦有疑義。實務上認為,被繼承人尚在世時,繼承人對於未來可能取得之遺產並無確定之權利(繼承之期待權),以此作為契約標的,恐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虞(民法第72條)。

二、情緒脅迫之撤銷可能性

當事人主張承諾書係在母親「一哭二鬧三上吊」之壓力下簽署。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所謂「脅迫」,係指以不法之手段使他人心生恐懼,而為違反其本意之意思表示。母親以自殘或情緒崩潰相威脅,若達到使當事人心生恐懼而不得不簽署之程度,在法律評價上可能構成脅迫。

惟須注意,撤銷權依民法第93條規定,應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且自意思表示後十年內為之。當事人若欲撤銷,應儘速以書面向母親及弟弟為撤銷之意思表示。

三、特留分之保障

縱使該承諾書有效,當事人仍受特留分制度之保障。依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若母親之遺產分配結果使當事人完全未獲分配,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承諾書在法律上之效力存在重大疑義。在被繼承人生前預先放棄繼承權之約定,不符合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之法定要件,且可能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縱使承諾書被認定有效,亦不影響當事人之特留分權利。此外,若確係在情緒脅迫下簽署,當事人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之。

  1. 該承諾書在法律上很可能不具備拘束力,當事人無須過度擔憂。被繼承人生前預先要求繼承人放棄繼承之約定,在實務上多被認定為不具法律效力。
  2. 若欲求安心,建議以書面(存證信函)向母親及弟弟表示撤銷該承諾書之意思表示,並援引民法第92條脅迫撤銷及第72條公序良俗之規定。
  3. 撤銷權應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建議儘速處理以免逾期。
  4. 母親將公寓過戶予當事人之行為,若係附有簽署承諾書之負擔(附負擔贈與),當事人應注意母親是否可能以未履行負擔為由主張撤銷贈與。建議保留公寓過戶之相關文件。
  5. 母親日後過世時,無論承諾書效力如何,當事人均享有法定繼承權及特留分之保障,不得被預先剝奪。
  6. 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就承諾書之具體文字內容、簽署經過及公寓過戶之背景進行完整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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