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約背信:以工程合約申請信貸後無法繼續承攬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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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FAQ|工程合約背信:以工程合約申請信貸後無法繼續承攬是否構成犯罪?

1. 事實整理

乙方(承攬人)因自備工程款項不足,持工程合約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嗣後乙方因故無法繼續承攬甲方(定作人)之工程,甲方遂對乙方提出涉及違反合約及信貸保證等之法律主張。乙方欲瞭解其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2. 爭點

  • 乙方以工程合約向銀行申請信貸之行為本身是否違法或構成詐欺。
  • 乙方無法繼續承攬工程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背信罪。
  • 單純承攬契約之不履行是否得以刑事責任追訴,或僅為民事違約問題。
  • 乙方提出終止契約之法律效果及可能須負擔之民事賠償責任為何。

3. 相關法條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490條(承攬之定義):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背信罪之成立要件: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主體須為「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且須具有損害本人利益之故意。承攬關係中,乙方係為自己之利益承攬工程並收取報酬,並非受甲方委託處理甲方之事務,與背信罪所要求之「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要件不符。單純之承攬契約不履行,在實務上極難認定構成背信罪。甲方所謂「違反合約信貸保證」之主張,其法律基礎並不明確。

其次,關於以工程合約申請信貸之行為:乙方持真實之工程合約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該工程合約於申請當時確實存在且有效,乙方並未以偽造或虛構之合約向銀行貸款,因此不構成對銀行之詐欺。至於嗣後因故無法繼續承攬,係事後發生之情況變更,非申請貸款時即有之詐欺故意。

本案之核心實為民事契約糾紛:乙方無法繼續履行承攬契約,依民法第226條,若屬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然此僅為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不宜以刑事手段處理。我國實務見解亦一貫認為,單純之民事契約不履行,不得以刑事背信罪或詐欺罪相繩,除非自始即有詐欺之故意。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乙方以工程合約申請信貸後因故無法繼續承攬之行為,原則上屬民事契約糾紛,不當然構成刑法上之背信罪或詐欺罪。背信罪須具備「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要件,單純承攬契約之不履行難以成立。

  1. 蒐集並保全乙方無法繼續承攬之正當事由證據(如資金困難、不可抗力因素等),以證明並非自始即有不履約之故意。
  2. 若甲方已提出刑事告訴,建議立即委任刑事辯護律師,於偵查階段即積極答辯,說明本案屬民事糾紛而非刑事犯罪。
  3. 就銀行信貸部分,確認貸款合約之條款,若工程合約已終止,應主動與銀行溝通還款安排,避免信用瑕疵或被認定為貸款詐欺。
  4. 就民事責任部分,評估因契約終止而可能須賠償甲方之損害範圍,嘗試與甲方協商和解方案,減輕雙方訟累。
  5. 未來承攬工程前應審慎評估自身資金及施工能力,避免因資金不足導致工程無法完成之情形再次發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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