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設計師執照承攬設計工程之法律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委託某系統櫃公司負責人進行室內設計工作。該負責人於洽談過程中自稱為設計師,並以低於其他公司之報價承攬設計案。然而,雙方未簽訂正式之設計合約。

當事人事後發現該負責人並未具備設計師執照,係以系統櫃業者之身分冒充設計師承攬設計工作。當事人不知其無照之事實,係因對方持續宣稱具設計師資格而信賴之。當事人詢問:若日後雙方發生爭議,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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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業者無設計師執照卻自稱設計師承攬設計工作,是否構成詐欺?
  • 未簽訂書面設計合約之情況下,口頭委託是否仍成立承攬契約?
  • 無照設計之成果品質若有瑕疵,消費者得請求何種救濟?
  • 業者無照執業是否違反建築師法或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有何行政責任?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490條(承攬之定義):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92條(詐欺之意思表示):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法律分析

業者明知自己不具備設計師資格,卻於洽談過程中持續自稱為設計師,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委託其進行設計工作,此行為在民事上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消費者得主張撤銷委託之意思表示,請求返還已給付之費用。在刑事上,若業者係以不實之設計師身分為手段,使消費者交付設計費用,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此外,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須取得相應之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業者無照執業除違反行政法規外,其設計成果之專業性與安全性亦堪慮。消費者得向當地建管主管機關檢舉其無照執業行為,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雖然未簽訂書面合約,口頭之委託仍構成有效之承攬契約關係。然而,消費者得以被詐欺為由撤銷該契約,且因業者有過失甚至故意之不實陳述,消費者亦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包括設計瑕疵所致之修繕費用、另行委託設計之價差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無照自稱設計師承攬設計,消費者得以詐欺為由撤銷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亦得向主管機關檢舉無照執業。刑事上可能構成詐欺罪。

  1. 保全所有與業者之通訊紀錄,尤其是業者自稱設計師之對話內容、報價單、設計圖說等,作為日後主張之證據。
  2. 向當地建築管理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建管處或工務局)查詢並檢舉業者無照執業之行為。
  3. 以存證信函通知業者,表明因其隱瞞無照事實構成詐欺,依民法第92條撤銷委託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已付費用。
  4. 若設計成果有瑕疵導致損害,委請專業鑑定機構評估損害金額,作為日後求償之依據。
  5. 視損害情節輕重,考慮向警察機關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同時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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