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所委任事務所的未結債務問題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事實經過:
我有成立一家公司,成立後有委任一家處理會計與稅務的事務所幫忙我會計事務,我們之間的委任關係只有口頭約定,沒有任何書面文件,經營後續有些原因造成款項沒有如期支付,造成積欠,後續我又成立另一間公司,也是委託這個事務所處理,且有跟他明確告知舊公司不再營業,請她處理;當時有跟他以口頭約定,若這間新成立的公司款項都如期支付,先前公司的積欠款項得以免除,我們雙方都同意,而且後續新公司的款項都沒有積欠,皆如期支付。
綜合上開資訊,案件焦點可進一步整理為:債務成立之事實基礎是否完整、借貸金額與利息計算是否正確、以及催收程序與強制執行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就原始陳述「事實經過:」所涉內容,建議同步建立時間軸、借據或本票清單與金流對照表,以利後續提出具體主張。
本文已就可識別資訊完成遮蔽,僅保留與法律判斷必要之客觀事實,供一般法學討論與程序規劃參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債務成立之事實基礎是否充分,借貸關係或其他債之原因是否有書面證據可資佐證?
- 債務人是否已依約定條件清償,或存在遲延、拒絕給付之情形?
- 債權人主張之金額、利息計算是否正確,有無超過法定利率上限(年利率16%)?
- 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確定判決),可否聲請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民法第233條(遲延利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強制執行法第4條(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定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定。
票據法第123條(本票強制執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支付命令):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四、法律分析
委任契約之口頭約定與債務免除之效力。本案當事人委任會計事務所處理舊公司之會計稅務事務,雙方僅有口頭約定而無書面契約,嗣後因積欠款項未如期支付,當事人另成立新公司仍委託同一事務所處理,並口頭約定若新公司款項如期支付,舊公司積欠款項即予免除。依民法第343條,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者,債之關係消滅。債務免除為單獨行為,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亦可成立,惟舉證上較為困難。
口頭約定之舉證困難與因應。本案委任關係與債務免除之約定均為口頭成立,若事務所事後否認免除積欠款項之約定,當事人將面臨舉證上之挑戰。依民事訴訟法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主張債務已消滅(免除)者,應就免除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建議當事人回溯整理相關間接證據,例如:與事務所負責人之通訊紀錄、電子郵件、新公司如期付款之完整紀錄、以及事務所長期未催討舊帳之事實(可作為默示同意免除之佐證)。
支付命令之防禦與時效抗辯。若事務所以舊公司積欠款項為由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當事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使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以充分辯論。同時應檢視該積欠款項之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依民法第127條,技師、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適用二年短期時效。若會計事務所之報酬請求權已超過二年未行使,當事人得主張時效抗辯。
程序建議與風險評估。建議當事人立即蒐集新公司如期付款之所有憑證(發票、轉帳紀錄),以及與事務所溝通免除舊帳之任何文字紀錄或通話錄音。若事務所提出訴訟或支付命令,應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債務免除及時效消滅等抗辯事由。同時建議就新公司之會計事務另覓合適之事務所處理,以避免後續爭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宜以證據蒐集與程序時效控管並行,盡速確認最適催收與訴訟路徑。
- 先確認債務成立之證據(借據、本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確保舉證基礎充足。
-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於合理期限內清償,並保留寄送證明。
- 依案件金額與性質,評估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提起民事訴訟之最適途徑。
-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之銀行帳戶、薪資或不動產。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擬定催收策略與訴訟文書,降低程序風險並提升追償效率。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