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關掉轉帳功能還會變成人頭帳戶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資金需求,透過網路尋找貸款平台並填寫個人資料,對方聲稱需先繳納一筆款項方能撥款。當事人繳交部分費用後,對方又要求繳納額外「風頭費」,當事人因無力支付而未再配合。當事人擔憂其帳戶資料已被對方取得,即便已關閉轉帳功能,是否仍可能淪為人頭帳戶而面臨刑事責任。此情形涉及貸款詐騙集團利用個人帳戶進行不法金流之常見手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將帳戶資料提供給不明貸款平台,是否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
  • 關閉帳戶轉帳功能後,該帳戶是否仍可能被利用為詐騙工具?
  • 當事人是否可以主張自身亦為詐騙被害人而免除刑事責任?
  • 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對當事人之金融信用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實務上,將帳戶提供給不明第三人使用,最常涉及的刑事罪名為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339條)。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核心爭點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若提供帳戶者對於帳戶可能遭作為詐騙工具一事有所預見,且未積極採取防範措施,即可能成立幫助犯。

關於關閉轉帳功能是否足以免除責任,需視帳戶實際被利用之情形而定。若對方已取得帳戶帳號,即使轉帳功能關閉,仍可能透過其他方式(如臨櫃存款、ATM存款等)將詐騙所得匯入該帳戶。此外,若帳戶曾有不明資金進出紀錄,銀行或警方均可能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屆時當事人所有金融帳戶均會遭到凍結,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然而,若當事人本身確實為詐騙被害人,且能證明係遭詐騙集團以「貸款需繳保證金」之話術誘騙而提供帳戶資料,在刑事偵查中可主張欠缺幫助犯之主觀故意。近年來法院對於此類「被害人兼被告」之案件,逐漸採取較為審慎之認定標準,惟當事人仍須提出充分事證以證明其確係遭詐騙。依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053號判決見解,法院會綜合審酌提供帳戶之動機、過程及當事人之社會經驗等因素,判斷是否具有幫助犯之故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便已關閉帳戶轉帳功能,只要帳戶資料曾提供給不明貸款平台,仍有淪為人頭帳戶之風險。當事人應儘速採取防範措施,並保留所有與該平台往來之紀錄,作為日後可能面臨刑事偵查時之有利證據。

  1. 立即前往警察局報案,說明遭到貸款詐騙之經過,取得報案三聯單作為日後佐證。
  2. 攜帶身分證件親赴開戶銀行,申請凍結或關閉該帳戶,並請銀行留存紀錄。
  3. 完整保留與該貸款平台之所有對話紀錄(包括通訊軟體、簡訊、匯款紀錄等)。
  4. 切勿再向該平台繳納任何費用,避免損失擴大。
  5. 至聯徵中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確認帳戶是否已被列為警示帳戶。
  6. 如已收到警方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應委任律師協助偵查程序中之答辯。
  7. 日後辦理貸款應透過正規金融機構,切勿輕信網路不明管道之貸款廣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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