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

債務糾紛法律問答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113/11月與前男友還是情侶關係, 協議114/12月還款, 114/2~3月分手, 我因為生活困境, 3月要求前男友提前還款, 中間很多波折,前男友就是一直拖, 我5/12寄存證信函, 5/28前未還款提前民事訴訟, 前男友告知6/30就可以還款! 6/30我請他還款,他直接說他沒有能力 他已經收到調解單, 他會要求法院讓他延期還款, 他還說他只願意還款15萬 他把之前費用扣一扣只願意還15萬 我的錢在他那總計235000元, 當中我要繳保險因此請他先還我5萬 當中2萬他幫我出保險費, 就是當初答應借的我利息 (如今我要求提前還款,我可以依比例還利息) 還有1萬幫我付會計費用, 因為之前我有借他1萬沒有在這筆錢上 他身上有9000要還我 因此我說打平,他也說好 現在我要請他還款 他的算法根本就是重複 235000-50000-20000-10000 =155000 手機費用也要我付一半 當初他要買手機給我 我堅持不要的 交往期間 他跟我哭窮 我都會拿幾千給他 出去飯錢停車費99.9%都是我出錢的 還有他要求買遊戲片⋯⋯ 什麼的都是我出錢的 當初借20萬是以買股票為由 後來我請他還錢, 卻跟我說是給他媽跟姪女, 他的心態就是不好 因為初期跟他再一起跟我要3萬5 我也給了,後來要求他還 他不還,說可以去告他 後來還了,還罵我去死 他向我道歉,我又給了3萬5 現在還想在騙我先和解 我想請問 1)他對我沒有信用, 我想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一次性還款可以嗎? 他月收不低,有股票,有車,住樓中樓 又愛買名牌 主要是因為我對他有恐懼, 連傳訊息我都很害怕跟恐懼, 我真的不想要跟他有任何聯繫, 我連去調解8/12我都恐懼害怕不敢去 現在他要清算這些錢, 我還要往前查看訊息,作為證據 對我又是一個折磨 2)我有憂鬱症(精神科判定重鬱症)與他在一起之間113/12有加精神藥物 如今我恐懼害怕去調解看到他, 是否可請朋友去幫我開調解庭? 但朋友又不太了解這件事的所有的來龍去脈,怕被前男友牽著鼻子走 前男友在所有人眼中是非常好的形象, 而對我經常辱罵羞辱威脅 雖然他不會動手,但言語霸凌已經很足夠讓我心理崩潰了 3)前男友對我所有的辱罵我是否可提告,若可以提告,請問提告主旨是什麼? 4)借20萬是以股票名義借款的,如今卻是拿給他媽與他姪女,這點是不是已成為詐騙行為?

綜合上開資訊,案件焦點可進一步整理為:債務成立之事實基礎是否完整、借貸金額與利息計算是否正確、以及催收程序與強制執行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就原始陳述「113/11月與前男友還是情侶關係, 協議114/12月還款, 114/2~3月分手, 我因為生活困境, 3月要求前男友提前還款, 中間很多波折,前男友就是一直」所涉內容,建議同步建立時間軸、借據或本票清單與金流對照表,以利後續提出具體主張。

本文已就可識別資訊完成遮蔽,僅保留與法律判斷必要之客觀事實,供一般法學討論與程序規劃參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債務成立之事實基礎是否充分,借貸關係或其他債之原因是否有書面證據可資佐證?
  • 債務人是否已依約定條件清償,或存在遲延、拒絕給付之情形?
  • 債權人主張之金額、利息計算是否正確,有無超過法定利率上限(年利率16%)?
  • 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確定判決),可否聲請強制執行?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民法第233條(遲延利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強制執行法第4條(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定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定。

票據法第123條(本票強制執行):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支付命令):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四、法律分析

借貸關係之成立與舉證。本案當事人於情侶關係期間借款予前男友,總計約23萬5千元,雙方原協議於114年12月還款。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須以金錢之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本案雖無正式借據,但當事人持有匯款紀錄、通訊軟體中借貸之對話紀錄,以及前男友承諾還款之訊息截圖,均可作為借貸關係成立之間接證據。實務上,法院對於情侶間借貸糾紛,常綜合金流紀錄與通訊內容認定消費借貸之合意。

清償金額之爭議與抵銷主張。前男友主張扣除保險費2萬元、會計費用1萬元及其他開銷後,僅願歸還15萬元,此計算方式涉及重複扣減之問題。依民法第334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然抵銷須以雙方確實互負債務為前提,前男友所主張之扣減項目是否確屬當事人應負擔之債務,應由前男友舉證證明。若無法舉證,則不得片面減少應還金額。

強制執行一次性還款之可行性。當事人已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並已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然而,法院判決是否准許一次性清償或分期清償,通常取決於債務人之資力狀況。本案前男友月收入不低、持有股票與車輛,且居住條件優渥,法院在審酌時得命其一次給付。取得確定判決後,可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聲請強制執行其薪資、銀行帳戶及動產。

調解程序之代理與附帶請求。關於當事人因重鬱症而恐懼出席調解庭一事,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調解程序,建議委任律師或具備充分授權之代理人前往,以避免因不了解案情而遭對方誤導。另就前男友長期辱罵、羞辱之行為,當事人得另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慰撫金),並得依刑法第309條提出公然侮辱罪之告訴。至於以股票名義借款卻挪作他用之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須視借款時是否自始即有詐取之意圖而定,建議蒐集相關證據後諮詢律師評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宜以證據蒐集與程序時效控管並行,盡速確認最適催收與訴訟路徑。

  1. 先確認債務成立之證據(借據、本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確保舉證基礎充足。
  2.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於合理期限內清償,並保留寄送證明。
  3. 依案件金額與性質,評估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提起民事訴訟之最適途徑。
  4.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之銀行帳戶、薪資或不動產。
  5.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擬定催收策略與訴訟文書,降低程序風險並提升追償效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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