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他人合租房屋,租約上載明對方為承租人、當事人為合租人,押金則由當事人全額支付,房租部分雙方均攤。其後因雙方發生糾紛,當事人先行搬離,此時租約期限已屆滿。然而對方要求續租並繼續居住,導致房東無法退還押金予當事人。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取回全額支付之押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押金返還請求權之主體為何?全額支付者是否得直接向房東請求返還?
- 租約屆滿後一方續租、一方搬離,押金之法律關係如何處理?
- 搬離之合租人得否向續住者請求返還其代墊之押金?
- 合租人之間就押金分擔是否成立內部求償關係?
- 房東對押金之返還義務範圍及條件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押金(擔保金)之法律性質為擔保租賃債務之履行,於租賃關係終了且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後,出租人應返還押金。本案之關鍵在於合租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係。依租約記載,承租人為對方,當事人為合租人,但押金由當事人全額支付。此情形下,當事人與對方間就押金之分擔存在內部約定之空間。
就對房東之法律關係而言,押金返還請求權原則上歸屬於租約上之承租人。然而,當事人係押金之實際出資人,若能證明房東知悉押金係由當事人支付,得主張對房東有直接之押金返還請求權。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97號判決指出,押金返還請求權之歸屬應依實際繳付情形及當事人間約定而定。
就合租人間之內部關係而言,當事人全額支付押金,但房租係均攤,足見雙方就費用分擔有默示之約定。租約屆滿後當事人搬離,對方續住並繼續享有押金擔保之利益,就超過其應分擔之比例部分,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當事人得請求續住者返還其應分擔之押金金額,或於續住者與房東重新簽約時,要求房東將原押金退還予當事人,由續住者自行另繳押金。
程序上,建議當事人先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及續住者,表明搬離之事實及要求返還押金之意思。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押金金額若在五十萬元以下,得逕向簡易庭起訴,程序較為簡便快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全額支付之押金,於搬離後得向續住之合租人請求返還其應分擔之比例。若雙方就押金返還無法達成協議,當事人得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法院判命返還。
- 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及續住者,明確表達已搬離之事實並要求返還押金。
- 蒐集押金繳付之證據,如匯款紀錄、收據或租約上之記載。
- 確認租約上有無關於押金返還之特別約定,作為主張權利之依據。
- 嘗試與續住者協商,由其自行向房東繳納押金,再由房東將原押金退還予當事人。
- 若協商未果,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續住者返還其應分擔之押金。
- 評估是否同時向房東主張押金返還,視租約內容及雙方關係而定。
- 建議日後合租時於契約中明確約定押金之分擔方式及退還條件,避免類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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